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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1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6-0009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86年09月12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县以上各级工会所需房屋仍由同级政府解决报告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1986〕68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9月21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6-0009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86年09月12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县以上各级工会所需房屋仍由同级政府解决报告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1986〕68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9月21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县以上各级工会所需房屋仍由

同级政府解决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8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县以上各级工会所需房屋仍由同级政府解决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县以上各级工会所需房屋仍由  

同级政府解决的报告

 

国务院:

   建国以后,直至“文化大革命”前,县以上各级工会办公以及举办事业用房和干部住房,一直是按照《工会法》和一九五一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关于解决各级工会房屋及设备暂行办法》,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的。

   一九七八年后,不少地方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工会房屋和设备。为此,一九七九年,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妥善解决各级工会房屋、设备问题的通知》(〔79〕财事字第426号、工发总字〔1979162号);同年,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还联合发了《关于县以上工会房屋修缮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的通知》;一九八五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又联合发出《关于重申妥善解决各级工会房屋、设备问题的通知》(工总财字〔19859号)。

   上述文件对解决工会的房屋和设备虽起到了一些作用,但是,多数地方没有落实和执行。一些地方以财政“分灶吃饭”,地方财政有困难为由,对工会所需房屋和设备不予解决。

   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是用于为职工群众办事和举办各项群众活动的。而且工会经费有限,难于解决工会办公用房和干部住房问题。

   目前,用于职工开展活动的用房,远远不能适应职工人数增长的需要。一九五三年全国职工为一千八百二十六万人,县以上工会举办的文化宫、俱乐部有一千六百九十九所,平均一万人一所;现在有文化宫、俱乐部二千六百八十三所,平均四万人一所,大大低于五十年代的水平。一些新发展起来的城市以及新矿区,多数无活动阵地。同时,五十年代由政府拨款建设的职工活动场所,大都年久失修,有的已成危房,这方面所需的修建费用,地方财政基本上没有安排,影响职工活动的举办,群众迫切希望改变这种状况。县以上各级工会的办公用房和干部宿舍也相当困难,尤其是县一级工会困难更大。

   为了保障各级工会开展正常工作的需要,我们的意见是:

   一、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工会法》和〔79〕财事字第426号、工发总字〔1979 162号以及工总财字 〔19859号联合通知的规定解决工会及其所举办的事业单位用房。

二、县以上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干部宿舍,包括离、退休干部的住房,请当地政府在建设投资(包括地方机动财力安排的自筹资金)内统筹解决。

   三、新建城市、港口,要同时建设工会办公、职工文化福利设施,包括新建港口的国际海员俱乐部和相应的职工宿舍。

以上报告如可行,望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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