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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6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2-00109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海洋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2年10月10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12〕161号 发布日期: 2012年10月16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2-00109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海洋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2年10月10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12〕161号

发布日期:

2012年10月16日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

20112020年)的批复

国函2012161

辽宁省人民政府、海洋局: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

  二、辽宁省位于我国沿海最北部,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面向东北亚开放合作的重要区域。全省海域面积广阔,是我国纬度最高、水温最低的海区,海洋生态类型多样,海洋资源丰富。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实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通过实施《区划》,到2020年,全省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控制在2.53万公顷以内,海水养殖功能区面积不少于55万公顷,海洋保护区面积达到区划面积的11%以上,近岸海域保留区面积不低于区划面积10%, 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整治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200公里;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得到合理控制,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化渔业发展得到保障,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得到初步控制,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四、《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区划》范围、海岸线和海洋功能区类型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编制各类产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区划》的要求。要尽快完成沿海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批报工作。

  五、要认真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不断完善海域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项目用海预审、审批制度和围填海计划,健全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坚持陆海统筹方针,切实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要支持海域海岸带开展综合整治修复。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区划》修改工作的管理,对《区划》的实施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 务 院

                              201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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