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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2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6-00180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86年02月06日
标  题: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留成外汇调剂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发〔1986〕18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0月22日
时  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6-00180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86年02月06日

标  题: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留成外汇调剂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发〔1986〕18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0月22日

时  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时  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

留成外汇调剂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留成外汇调剂的几项规定》转发给你们试行。

   在全国实行留成外汇调剂办法后,除按规定允许调剂的留成外汇外,其他各类外汇一律不得参加调剂,严禁非法买卖外汇。对违反者必须从严惩处,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使用调剂留成外汇,必须要有用汇指标。中国银行及其他有经营外汇业务权的金融机构,对没有扣用汇指标的,不得开出信用证或对外付款。

   各级政府参加调剂的超计划出口的外汇留成额度所得的人民币收益,应作为地方补贴出口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创汇单位参加调剂的留成外汇所得的人民币收益,可作为企业税后留利使用,或留本单位按国家规定使用。中国银行过去买入尚未调剂出去的外汇,按新规定执行后,其差价由中国银行总行统一全部上交中央财政。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二月六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办理留成外汇调剂的几项规定

  

为了调剂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事业、集体企事业(以下简称上述单位)之间留成外汇的余缺,加速技术改造和科学研究,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增加出口创汇能力,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按国家规定核拨给创汇单位的贸易和非贸易留成外汇额度(或现汇),以及超计划出口的外汇留成额度,均可参加调剂。

   二、留成外汇的调剂,仅限于上述单位之间,经批准用于下列范围:

   (一)引进先进设备及其零部件和先进技术;

   (二)购买科研、医疗、教学等方面的设备、仪器、试剂、科技资料、书刊等;

   (三)购买原料、材料、辅料、零配件和优良品种。

   购买上述物资仅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进行倒卖。调剂外汇不得用于购买市场物资,不得用于支付与上述用途无关的出国费用。

   三、调剂留成外汇额度,目前一美元外汇额度暂定为一元人民币。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家外汇结存和供求情况进行调整。

   四、调剂留成外汇,必须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严禁私自买卖外汇。

   五、参加留成外汇额度调剂的单位,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待接到调剂外汇额度成交通知后,凭通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办理交割和过户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对买卖双方免收手续费。

   六、买方在使用调剂留成外汇额度时,必须有用汇指标,银行凭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注明已扣用汇指标的外汇额度调拨单,办理结汇付款。

   七、买入的调剂留成外汇,应在六个月内使用。如未按期使用,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可展期六个月。对未按期使用或未用完的外汇,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另行调剂。

   八、现汇留成如参加调剂,目前最高限价为一美元合人民币四元二角。现汇留成交易,必须通过中国银行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办理调剂现汇留成交割手续,可按成交的人民币价款及金额大小,向买卖双方酌收1‰至3‰的手续费,但每笔最低收十元人民币,最高收一万元人民币。

   九、本规定在内部试行,不对外公布。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

   十、深圳特区外汇调剂,继续按已批准的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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