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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4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4-00080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4年07月14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湖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14〕88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7月24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4-00080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4年07月14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湖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14〕88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7月24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湖州市
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4〕8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申报湖州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浙政〔2013〕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湖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湖州市历史悠久,遗存丰富,太湖溇港文化景观价值突出,城区传统格局和风貌保存完好,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你省及湖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城市格局,注重城区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湖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4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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