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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3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4-00134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轻工纺织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94年02月26日
标  题: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解决棉纺织行业存在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发〔1994〕13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2月03日
主 题 词: 纺织 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4-00134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轻工纺织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94年02月26日

标  题: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解决棉纺织行业存在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发〔1994〕13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2月03日

主 题 词:

纺织 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中国纺织总会关于
解决棉纺织行业存在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解决棉纺织行业存在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纺织工业是我国传统支柱产业之一,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累资金、出口创汇和扩大就业的重要作用。目前,由于棉花价格连续几次上调等原因,纺织工业的经济效益大幅度下滑,国有大中型棉纺织工业企业亏损严重,停工、停产面持续扩大,出口竞争力下降。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将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目前,纺织工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生产能力总量过剩、结构不合理、技术装备落后、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慢、经济效益低。因此,纺织行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必须把压缩总量、调整结构、技术改造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全面调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为纺织行业的调整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支持纺织企业转产和安置富余人员,并在资金、进出口经营和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重点扶持技术先进、管理水平高、经济效益较好和出口比重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帮助、引导纺织工业逐步走出困境。

                             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解决棉纺织行业存在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们会同财政部、劳动部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就1993年棉花提价以后纺织工业存在的问题,赴上海、江苏等地进行了调查研究,征求了13个省、市经委和纺织工业主管部门的意见。随后又会同财政部、劳动部、外经贸部、人民银行、工商银行、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了研究,现将解决棉纺织行业存在问题的意见请示如下:
  纺织工业是我国的传统支柱产业之一。1985年以来,纺织工业累计实现利税1030亿元,创汇1100亿美元。1992年出口创汇246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的29.2%。近几年,纺织工业经济效益急剧下滑,其中棉纺织工业已连续2年全行业亏损。1993年、1994年棉花价格上调,将使棉纺织工业成本再次上升,经营更为困难。突出问题是经济效益继续下降,亏损面进一步扩大,预计1993年全行业亏损超过10亿元,亏损面将上升到50%以上;纺织品出口创汇能力减弱,预计1993年我国纺织产品出口创汇增长率比上年减少约16个百分点;技术装备落后,我国50年代初和建国前生产的棉纺锭现还有1100万锭,约占棉纺总能力的1/4;棉纺生产能力过大,目前全国棉纺生产能力比社会需求多1000万锭,致使许多企业开工不足,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同时市场供过于求,出口和内销价格难以到位;企业负担沉重,纺织行业离退休人员多、富余人员多,而且纺织系统工业企业潜亏和积压产品削价损失相当严重,仅这项每年需支付银行贷款利息10亿元。
  当前纺织工业面临全面调整,必须在深化改革、加强总量控制、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基础上,在结构调整、扩大出口创汇、技术改造和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采取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重点扶持技术先进、管理水平高、经济效益较好和出口比重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引导棉纺织工业逐步走出困境。
  一、加快调整地区和产业结构,压缩棉纺生产能力1000万锭,实现产需基本平衡
  (一)继续执行压锭改造政策。在搞好原定1992至1994年每年压缩100万锭技术改造任务的基础上,建议再延续2年,到1996年共压缩500万锭,淘汰未经改造的陈旧落后棉纺锭,提高存量素质。压锭改造项目主要安排在城市国有大中型纺织企业,所需资金由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并由中国纺织总会牵头,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实行压锭改造的项目逐个落实,逐个检查,不许转移,也不得以改造的名义扩大生产能力。
  (二)鼓励处于关、停状态和经营困难的企业积极发展第三产业或转产其它产品,压缩棉纺生产能力。转产和发展第三产业所需资金,建议由有关银行优先安排。具体实施方案,由中国纺织总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在停工和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棉纺织企业中,对1993年底年满45岁以上的从事纺纱、织布工作的挡车女工,由劳动部门和企业共同组织培训,推荐就业,其中基本生活确无保障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从待业保险基金中适当补贴。纺织工业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进行生产自救所需资金,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3〕76号)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改革纺织品出口管理体制,赋予有条件的纺织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一)到1996年,纺织工业出口创汇力争达到350亿美元,比1992年增加100亿美元。
  (二)进一步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赋予具备条件的棉纺织生产企业“两纱两布”进出口经营权。选择约10家规模较大、产品有良好国际信誉、管理好、有一定出口自营能力的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两纱两布”自营出口的试点。为了统一对外,有“两纱两布”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要服从国家主管部门的协调和管理。具体方案,由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中国纺织总会商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贸管理部门在分配纺织品出口配额时,要与纺织生产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将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纳入分配范围,与外贸企业一视同仁。
  (四)按照效益、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由外经贸部会同中国纺织总会共同研究制定纺织品出口配额招标办法,并发挥进出口商会的协调指导作用。
  (五)赋予北京、天津、上海市棉花进口经营权,由各市确定一家工业公司或外贸公司经营。
  (六)对工业企业自营进出口所需流动资金,由中国银行优先安排贷款。
  三、切实减轻国有大中型棉纺织生产企业的负担
  (一)为扶持困难的国有大中型棉纺织生产企业,对1993年6月30日以前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报财政部、税务总局重新审查,实行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税收返还执行到1995年底。
  (二)国有大中型棉纺织生产企业,1994年可全部进行清产核资,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企业历年各种贷款呆帐、亏损挂帐和潜亏等问题。
  (三)棉纺织工业的“拨改贷”专项资金,目前无力偿还的,改为国家资本金。具体方案,由国家计委商国家经贸委提出后报国务院审批。
  (四)国家决定1994棉花年度再次提高棉花收购价格,棉纺生产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加强企业管理、调整产品结构、生产高附加值产品消化一部分;国家也准备采取相应措施,帮助企业减轻一些负担,主要措施有:从1994年9月1日开始,省间调拨奖励款由调入地区财政承担;调整棉花供应价格和改革棉花标准相结合,计价标准棉逐步由皮辊棉改为锯齿棉,适当缩小等级差率;流通环节的各项费用要从严控制,原则上不得因提高棉花收购价格再相应增加。
  四、增加技术改造投入,提高纺织品竞争能力
  (一)对原安排的“深、精、高”最终纺织产品出口、发展新型纺织原材料产品、纺机“消化吸收国产化”三个技术改造专项进行总结,对其中尚未执行的部分项目,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增加印染和后整理改造项目。中国纺织总会要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保证按期完成。
  (二)中国纺织总会提出,1994至1996年每年需增加20亿元纺织工业技术改造贷款,重点安排出口骨干企业和深加工产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这项技术改造贷款由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今后几年国家专项贷款规模情况,在技术改造年度计划中综合平衡后作出安排。
  (三)纺织生产企业要下决心解决印染和后整理技术不过关的问题,集中力量做好染料、助剂的技术攻关和开发。中国纺织总会、化工部要研究制定具体方案。
  (四)适当降低技术改造引进设备关税税率。
  五、加强宏观管理,完善企业内部机制,调整企业组织结构
  (一)中国纺织总会要加强行业管理,在全行业内实行总量控制,减量增值,把调整结构、技术改造、深化改革作为今后几年工作的主要内容,并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办法。
  (二)要积极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对老企业进行改造。凡利用外资(包括独资)引进棉纺生产能力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纺织部、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严格控制棉纺、毛纺生产能力和加强化纤生产能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2〕4号)的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在控制总量和压缩落后设备的基础上,经中国纺织总会核准后方可立项。
  (三)各地经贸委(经委)和纺织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纺织外(工)贸及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开展外贸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防止出现相互降价竞销的混乱现象。
  (四)中国纺织总会要深入调查总结国有大中型纺织企业内部机制改革的经验和做法,分别不同情况,引导企业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加强管理、转换经营机制,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执行。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中国纺织总会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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