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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8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2-0009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92年09月22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一九九二年度棉花购销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发〔1992〕54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2月18日
主 题 词: 棉花 政策 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2-0009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92年09月22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一九九二年度棉花购销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发〔1992〕54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2月18日

主 题 词:

棉花 政策 通知


国务院关于一九九二年度
棉花购销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九二年度,全国棉花播种面积比上年略有增加,后期如无大的自然灾害,可望获得丰收。为做好本年度的棉花购销工作,引导农民按照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安排明年生产,根据全国棉花工作会议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一九九二年度棉花收购政策基本不变。合同定购数量确定为四百五十万吨,国家储备五十万吨。定购和国家储备的棉花,继续由供销合作社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和奖售政策统一收购、统一经营(良繁区的棉花委托良 棉厂收购)。国家储备棉的分省(区、市)数量,由国家计 委、财政部、商业部等有关部门另行下达。国家继续按规定的奖售标准拨付奖售棉农的平价优质化肥、柴油,各地可以向农民兑现实物,也可以返还平议差价,但不得计入棉花收购和供应价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各地在完成本年度定购数量和储备棉收购数量以后,以省(区、市)为单位,可以开放棉花市场,价格随行就市,放开部分国家不再拨给加价款和奖售物资。各省 (区、市)可根据市场需求安排最低保护价格,最低保护价格以国家规定对农民结算的收购价格为基础,按下浮不超过10%确定。这部分棉花原则上由各省(区、市)安排 地方储备。
  二、认真解决收购资金问题。今年以来,各地银行贷款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较快,给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安排带来较大困难。同时,由于棉花调拨计划完成不好,供销社棉花库存增加较多,各地纺织企业拖欠棉 款严重,致使应回笼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全国棉花收购资金出现较大缺口。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信贷资金统筹安排,不得挤占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并组织银行 、纺织、供销社等有关部门,积极清理省内拖欠,多方筹措资金,保证收购所需。各地农业银行对棉花占压资金,不予加息、罚息。
  三、棉花收购要继续把质量问题作为重点。各地供销社在棉花收购中,要正确执行国家棉花标准,既不压级压价,也不抬级抬价。当前要着重防止压级压价。要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办法,做好收购组织工作和服务工作,切实防止农民卖棉难。
  四、增建棉花仓储设施。目前新棉区储存能力严重不足,影响新棉收购。各地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帮助收购单位解决好仓储问题。国家将在少数棉花生产发展快的地区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建一批棉花储备库,由国家计委统筹安排。
  五、抓紧棉花加工企业技术改造。从今年起到一九九五年,国家每年安排五千万元专项贷款用于改造棉花加工企业,推广新型棉花加工成套设备。有改造项目的地方政府要协助抓紧做好这项工作,资金要尽快落实到位,项目要尽早投产,发挥效益。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棉花工作的领导。要及时研究解决在棉花收购秩序、资金调度、市场管理 、交通运输、电力供应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教育广大棉农按照国家标准交售棉花;支持供销社棉检人员按照国家标准收购棉花;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国家政策、标准执 行情况,维护好收购秩序,确保棉花质量。在完成全省棉花收购任务前,不得开放市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工作。合同定购内的棉花,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调拨供应计划,不准上市或计划外销售。
  为做好本年度的棉花收购工作,国务院将继续派出棉花收购工作综合巡视组,国务院经贸办、国家技术监督局继续向棉花主产省毗邻地区派驻联络员。
  七、试行省间棉花供需挂钩,共担风险。已经签订供需挂钩协议的省(区、市),政府要监督有关部门按协议组织调拨供应。其他地方仍按计划组织调拨。良繁区的优质皮棉可与纺织部门进行直挂试点,并由主管部门作鉴证。
  八、改革棉花进出口管理体制。经贸部所属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在经营上与各省的棉花进出口公司脱钩,相应赋予各省棉花进出口经营权,自负盈亏;同时,国家对棉花进出口实行宏观调控。具体办法由经贸部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下达。
  九、从明年起,要引导棉农按照国家定购计划和市场需求安排棉花生产。一九九三年度全国棉花合同定购计划确定为四百五十万吨,分省(区、市)数量由国家计委商商业部等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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