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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7 16:48:25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4-00169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4年10月20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吉林省以出口大豆易货进口南斯拉夫小麦的复函
发文字号: 国办函〔1994〕97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1月27日
主 题 词: 外贸 粮食 吉林 南斯拉夫 函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4-00169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4年10月20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吉林省以出口大豆易货进口南斯拉夫小麦的复函

发文字号:

国办函〔1994〕97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1月27日

主 题 词:

外贸 粮食 吉林 南斯拉夫 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
吉林省以出口大豆易货进口
南斯拉夫小麦的复函

国办函〔1994〕9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外交部、国家计委、内贸部、外经贸部: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我省同南斯拉夫易货贸易大豆出口指标的请示》(吉政文〔1994〕13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专项安排吉林省国际经济贸易开发公司向南斯拉夫易货出口1万吨大豆,易进3万吨南斯拉夫小麦,请外经贸部据此办理有关手续。
    二、鉴于南斯拉夫目前的特殊状况,吉林省有关方面应采取必要措施,在确保易货小麦回收安全,并与安理会决议规定不产生抵触情况下,才能发运出口大豆。
    三、易货进口小麦的经营销售,应按国内粮食经营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此项易货贸易的具体进展情况,请吉林省有关方面随时向外交部、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内贸部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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