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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3 10:25:00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4-00146 主题分类: 国防\国防建设
发文机关: 国务院、中央军委 成文日期: 1994年01月15日
标  题: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发〔1994〕6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4月13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4-00146

主题分类:

国防\国防建设

发文机关:

国务院、中央军委

成文日期:

1994年01月15日

标  题: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发〔1994〕6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4月13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退伍军人

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

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

 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军委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认真做好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对于保持部队稳定,加强部队建设和地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军队各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志愿兵转业的集中交接和安置工作;要切实做好转业志愿兵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他们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自觉服从组织分配,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贡献。

今后每年度的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由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根据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作出具体部署。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的意见


国务院、中央军委:

自1991年冬季开始试行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办法以来,经过军地双方的共同努力,全国有8万余名转业志愿兵及时得到了妥善安置,较好地解决了新形势下志愿兵“走不了、留不住、安不下”的问题。在集中交接工作中,地方和军队各级领导重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了集中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安置工作中,各级安置部门在坚持现行政策前提下,采取了“双向选择、供需见面、保底安置”等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各种培训,为转业志愿兵尽快走上工作岗位创造了条件。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地方安置部门多数无固定工作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质量和工作进度。二是一些省级财政部门未及时拨付中央财政下拨的专项补助经费,对开展工作产生了一定影响。三是少数用人单位有乱收费的现象,给安置工作和转业志愿兵的生活带来了困难。

两年来的实践证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办法,有利于宏观调控和管理,加快安置工作进度;由大分散到相对集中,可减轻基层的工作压力;有利于发挥各级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作用,保证国家安置政策的贯彻执行。因此,建议从1994年春季开始,在全国正式实行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办法。根据前两年的试行情况,结合1994年春季志愿兵转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志愿兵转业去向。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在外地结婚(除部队驻地外)的志愿兵转业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困难时,对服役期满、配偶婚前在当地有常住户口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结婚满五年的,可以到配偶所在地安置。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的未婚志愿兵转业时,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审批。个别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军安办)审定需要易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接收并负责安置。

二、关于转业志愿兵的工作安排。根据现行的安置政策规定和本人德才情况,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在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前提下,积极改进和完善分配办法,多渠道、多形式安置转业志愿兵。

对自愿自谋职业的转业志愿兵,各级政府要积极给予支持,有关部门要给予照顾。

三、关于志愿兵因病或因精简整编提前转业问题。志愿兵因病提前转业的条件,按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有关部门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156号)的规定执行。

1994年春季有精简整编任务的部队,服役期满10年未满13年的编余志愿兵,可安排部分退出现役,总数控制在×××人以内(因精简整编提前转业的由移交单位在《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精简整编”字样)。军队各大单位的移交人数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收的人数由国务院军安办和总参谋部核定。

四、关于专项业务经费。安置工作所需各项经费,本着以地方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原则,主要由地方财政解决。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当年接收安置情况拨付一定经费,作为实行集中交接安置的专项补助,具体标准和拨付办法由国务院军安办和财政部商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中央财政核拨的补助经费及时到位。

军队和武警部队对转业志愿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含培训)经费和医疗费要给予补助,暂按每名100元的标准列支,由军队和武警部队在文件下达后一次性划拨给国务院军安办,国务院军安办再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核拨。

中央财政和军队补助的经费,主要用于解决当年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和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含培训)、医疗补助。省级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对安置工作的各项费用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军队志愿兵转业办公经费,由总后勤部按每名80元标准划拨给各大单位掌握使用。

五、关于交接时间和办法。交接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因特殊情况也可提前或推迟,具体时间由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商定。1994年春季的交接工作从1月25日开始,2月底结束。转业志愿兵从4月1日起开始离队,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志愿兵的工资由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以后由地方接收转业志愿兵的工作单位发给。批准转业时间统一填写“1994年4月1日”。

交接双方交接档案材料和有关证明,按总参谋部〔1992〕务传2号、民政部民电〔1992〕32号文件规定执行。档案材料原则上由军队派移交组赴各地移交。转业人数在30人以下的,也可在1月25日前将档案材料寄往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对收到的档案材料要及时复审,凡符合转业和安置条件的,应当及时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当时不能签发的,最迟应在1994年3月底前寄给部队。邮寄时间均以邮出地的邮戳时间为准。需经国务院军安办审定易地安置的,其档案材料应在1月25日前报国务院军安办,经审定同意接收的,于2月底前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下达《接收安置通知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各大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军安办、民政部、总参谋部下达的分配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各地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审查符合接收条件的转业志愿兵,要抓紧进行安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对不符合转业条件或弄虚作假的要退回部队,地方不予安置;对未经集中交接的也不得接收安置;对安置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要查明原因,酌情处理。在接收和安置中,不得向志愿兵本人征收各种费用。已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的转业志愿兵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报到的,由省级安置部门将其档案退回军队各大单位,由部队取消其志愿兵资格,改按义务兵退伍。

转业安置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要从巩固国防这个大局出发,切实做好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各部队要与地方密切配合,做好转业志愿兵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体谅国家和地方的困难,自觉服从组织分配,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交接工作结束后,省级安置部门于1994年8月底前,军队各大单位于1994年7月底前将总结报告分别报国务院军安办、总参谋部军务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武装警察部队遵照执行。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         

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         

民政部                

总参谋部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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