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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3 21:10:31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2-00114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92年04月27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长春航空口岸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1992〕39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4月13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2-00114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92年04月27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长春航空口岸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1992〕39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4月13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长春
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3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放长春航空港口岸和开辟长春至日本、苏联航线及长春至香港包机航线的请示》(吉政文〔1991〕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长春航空口岸。
  二、有关飞行航线问题,由中国民航局另行报批。
  三、机构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四、长春航空口岸正式对外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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