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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8 13:15:00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1-0006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1年03月01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关于继续组织清理“三角债”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1991〕15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7月28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1-0006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1年03月01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关于继续组织清理“三角债”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1991〕15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7月28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

“三角债”领导小组关于继续组织清理

“三角债”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关于继续组织清理“三角债”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年,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组织了全国清理企业之间拖欠货款和基本建设拖欠款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银行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年,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抓好清理“三角债”工作,并把清理“三角债”与清理拖欠税款结合起来,进一步整顿社会信用秩序,防止前清后欠,力争在上半年抓出成效。

“三角债”是在经济运行中诸多因素长期影响造成的,必须进行综合治理才能根本解决这个问题。为此,国务院同意由国家计委牵头,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等综合部门,共同研究涉及全国性的财政、投资、资金体制等问题,并在六月底以前提出改进的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




关于继续组织清理“三角债”的意见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19号)精神,自一九九○年四月起,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组织了全国清理企业之间拖欠货款和基本建设拖欠款的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我们先后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和六个大区,组织了对区域性拖欠货款的清理,按债权、债务计算,分别清欠七百亿元和二百四十八亿元。同年八月至十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清理企业拖欠货款的实施方案》(国办发〔1990〕51号)的要求,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清理拖欠货款工作,参加清理的企业共有十五万多户,各级银行办理托收七十六万笔,共计清欠四百七十四亿元;基本建设项目拖欠款清理了一百八十亿元。除各地筹集了一部分资金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先后安排专项贷款规模三百多亿元和贷款资金二百一十亿元用于清欠,全国总共清理了拖欠款一千六百亿元,占一九九○年三月底以前全国拖欠款总额的60%。按清理拖欠方案的规定,流动资金拖欠货款和基本建设拖欠款基本得到了清理,使许多企业从债务链中得到不同程度的解脱,对缓解企业的资金紧张、启动市场、支持生产流通、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和经济形势进一步向好的方向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角债”的形成是诸多因素长期影响的结果,虽然经过全国动员清理掉一部分,但由于它涉及到产业结构、财政、金融、价格、企业体制和法制观念等深层次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必须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的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才能解决好产生“三角债”的几个源头问题。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善始善终地搞好清理“三角债”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跨省(区、市)清欠中,对已承诺的应付而未付的拖欠款和无理拒付的货款,要逐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限期付款,不能以任何借口拖延不还;对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必须按期兑付,不得拖延;对于自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拖欠款,应按照“谁造成的拖欠谁拿钱清理”和先清欠后建设的原则,在今年上半年清理完毕,并于今年六月份组织检查验收。对故意拖欠货款不还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二、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

针对清理拖欠款存在的问题,司法、工商行政管理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工作,严格按照现行法规和制度办事,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建立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各级经济合同仲裁机构,有权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经济纠纷拖欠款进行仲裁;若当事人不服从仲裁,可以向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起诉,以期对有能力偿还而拒不清偿拖欠债务的企业实施强行偿还。要抓住欠债不还的典型,在企业中开展重信誉、守合同、讲商业道德的教育,切实纠正“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不正之风。开户银行必须维护债权、债务人双方的正当权益,不得偏袒一方。对在全国范围清欠中应付而未付的拖欠款,由银行扣款,并从一九九○年十月十一日开始,每天加罚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偿还给被拖欠的企业。经执法机关裁定的企业应扣、应罚款项,银行要立即办理。对转移帐户、逃避扣款和罚款的企业,应由几个开户银行共同负责执行,并取消其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资格。人民银行总行应针对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中出现的问题,完善和制定有关的制度、法规,加强对金融活动及其商业信用的引导和管理,维护正常的结算纪律。同时,各专业银行要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法规、制度范围内,用优质服务开展竞争,不准搞专业银行之间的不合法竞争。对企业提出拒付、退回的托收凭证,开户银行要指定专人审批,并实行信贷、结算部门领导负责制,严格把好审批关。金融部门要大力宣传和积极开办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和信用证结算业务,把社会主义的商品交易纳入票据化的轨道,并严格执行。

三、切实抓好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

为了更好地开展国务院提出的“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抓好产业、产品和地区、行业结构的调整,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对产品质次价高、无销路的企业,责令其停止生产;对长期亏损无扭亏希望的企业,必要时可采取兼并办法使其调整生产,偿还债务,否则银行不予贷款。对不还旧帐、靠欠债得到原材料、设备的用户,债权人有权按国家计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解决履行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调度〔1991〕122号)的规定停止发货。在防止新的拖欠的同时,要促使企业自行消化旧的拖欠,积极推销积压产品,搞活资金存量。

一九九一年,各地区和各部门对老企业的产成品资金占用以及企业发出商品货款和应收货款,要分别比一九九○年减少15%以上。

四、完善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办法,促使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化。

自《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100号)下发后,企业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管理,财政不再增拨流动资金。由于企业从留利中自补流动资金能力极为有限,扩大再生产所需流动资金只能靠银行贷款支持,致使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比例大幅度下降(由一九八三年的38.9%下降到一九八九年的14.7%),抗御风险和应变能力减弱。为了改变企业负债经营的现状,计划、财政、银行等有关综合部门要抓紧修改、完善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起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制度。

五、要认真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安排计划投资不留缺口。

要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安排基建和技改项目时要坚持量力而行,综合考虑物价、利率、汇率、劳动工资等变动因素,投资不留缺口。在考虑新建、扩建项目时,必须将项目建成投产后所需的30%铺底流动资金列入投资计划,从第八个五年计划起,新建扩建项目铺底流动资金不落实的,国家不予批准立项,银行不予贷款。在安排财政支出预算时要量入为出,不能把尚未实现的收入列入支出计划。为避免重新产生基建拖欠款问题,对那些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生产周期长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专用设备的机械加工企业,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进度预付货款。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执行,并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将贯彻执行情况分别于一九九一年四月底和六月底报告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

                   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二日

(本文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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