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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2 09:06:09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3-00136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93年09月23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福建三都澳城澳港口岸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1993〕133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9月02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3-00136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93年09月23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福建三都澳城澳港口岸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1993〕133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9月02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

福建三都澳城澳港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3〕13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宁德三都澳城澳辟为外轮海面交货点的请示》(闽政〔1992〕综318号)、《关于宁德三都澳城澳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补充请示》(闽政〔1993〕综39号)和《关于请求批准宁德三都澳城澳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补充报告》(闽政办〔1993〕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德三都澳城澳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新码头建成前,外轮先在海面交货。开放海域范围,同意你省与南京军区和东海舰队商定的意见。有关水上安全管理和军事设施保护及保密措施,由你省与总参、交通部商定。

二、口岸检查检验单位人员所需的办公、生活设施建设资金,主要由地方负责解决,国家计委、财政部视财力可能给予适当补助,具体由地方另文报批。口岸检查检验机构的开办费由你省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宁德三都澳城澳港口岸对外开放前,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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