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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8 10:52:00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6-0022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6年11月22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高邮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16〕184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28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6-0022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6年11月22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高邮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16〕184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28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高邮市

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6〕18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高邮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高邮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高邮市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古城传统格局和风貌保持完好,邮驿文化和运河文化特色突出,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你省及高邮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城市格局,注重城区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高邮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6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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