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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09:42:00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3-00245 主题分类: 国防\国防建设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3年08月28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警用直升机属性及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字号: 国办函〔2003〕59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3月22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3-00245

主题分类:

国防\国防建设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3年08月28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警用直升机属性及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字号:

国办函〔2003〕59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3月22日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关于警用直升机属性及
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函

国办函〔2003〕59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明确警用直升机的属性和确立警用直升机管理体制的请示》(公部请〔2003〕15号)收悉。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警用直升机为国家航空器。

二、警用直升机的飞行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相关法规,其飞行保障归口纳入军航保障系统,飞行管制由空军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为其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公安部作为一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并统一领导全国的警用直升机运行、安全和管理工作。

三、关于警用直升机管理、规划和运行工作中涉及的机构和管理办法,由你部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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