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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16:53:00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7-0018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年09月19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发文字号: 国办函〔2017〕90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28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7-0018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年09月19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发文字号:

国办函〔2017〕90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2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

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17〕90号


司法部:

你部关于建立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司法部牵头的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和协作配合,推动国家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注重并切实做好普法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统筹推进《意见》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研究明确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主体责任和基本任务,督促落实普法责任清单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总结交流和宣传典型经验;审核通过考核评价标准;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司法部、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6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司法部为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司法部部长担任召集人,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司法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司法部分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副部长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司法部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研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的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普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加强对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



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张 军  司法部部长

成 员:白少康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

    何晔晖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副主任委员

    孟宏伟  公安部副部长

    赵大程  司法部副部长

    张义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黄润秋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戴东昌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叶贞琴  农业部副部长

    王令浚  海关总署副署长

    王陆进  税务总局总会计师

    刘俊臣  工商总局副局长

    吴清海  质检总局副局长

    焦  红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

    钱 锋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徐家新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

    陈国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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