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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15:30:02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6-00248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06年08月18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泉州港口岸围头港区对外开放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06〕76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19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6-00248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06年08月18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泉州港口岸围头港区对外开放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06〕76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19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泉州港口岸

围头港区对外开放的批复

国函〔2006〕7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扩大开放泉州港口岸围头港区的有关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泉州港口岸围头港区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围头港区对外开放水域范围为以下十点连线内:东经118°31′30″、北纬24°29′04″,东经118°33′48″、北纬24°29′04″,东经118°33′48″、北纬24°29′36″,东经118°33′23″、北纬24°29′36″,东经118°33′23″、北纬24°30′54″,东经118°34′00″、北纬24°30′54″,东经118°34′00″、北纬24°31′15″,东经118°33′23″、北纬24°31′15″,东经118°33′23″、北纬24°32′40″,东经118°31′30″、北纬24°32′40″;岸线开放范围为:东经118°33′32.09″、北纬24°31′00.36″,东经118°33′40.11″、北纬24°31′03.68″两点连线内,码头岸线长248米。有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等具体事宜,由你省与当地军事部门商定。

二、同意将围头港区对外开放涉及的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业务分别由现有查验机构承担,不再单独设立查验机构。

三、泉州港口岸围头港区对外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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