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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1 10:55:00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005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05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22〕4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11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005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05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22〕4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11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有关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2〕4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仅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取消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海事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强对相关船舶登记环节以及航行、作业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内水路运输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国务院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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