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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7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5-0012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85年08月02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外开放的港口地区、旅游点和宾馆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1985〕54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8月27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5-0012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85年08月02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外开放的港口地区、旅游点和宾馆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1985〕54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8月2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外开放的

港口地区、旅游点和宾馆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1985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对外开放的港口地区、旅游点和宾馆的社会秩序相当混乱。我方有的登外轮人员向海员乞讨吃喝,索要物品,偷看外轮播放的淫秽录相;有的出租汽车司机漫天要价、强行索取和兑换外汇券;有些旅游点,外宾和国内游客一到,许多商贩蜂拥而上,尾随叫卖,强行兜售商品,有的甚至挤伤外宾;有的以卖旅游商品为名,骗取游客钱财;有的不法分子盗窃、抢夺、抢劫外宾财物,侵害人身安全。这些不良风气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声誉,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如不坚决纠正,任其滋长蔓延,势将造成更大的危害。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要认真予以整顿,订出管理办法,纠正不良风气”的指示精神,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精神文明建设和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进行爱国主义、文明礼貌和职业道德教育,使所有涉外工作人员和有关地区的人民群众,在同外宾接触中,自觉遵守外事纪律,顾大局,识大体,不卑不亢,自尊自重,维护国家的尊严,爱惜自己的人格。广大群众对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和违法犯罪行为要进行坚决斗争。

  二、各地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对对外开放的港口地区、旅游点和宾馆等的社会秩序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和整顿,并定出纠正和防止涉外工作中不良行为的措施,以及监督检查的办法。

  三、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设立人民政府或管理机构,加强管理工作。在较大的旅游点,也要参照《条例》规定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切实搞好管理工作。

  四、各开放口岸要加强对港区和锚地的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便进入港区和锚地。要加强对登轮人员的教育,所有登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登外轮工作人员守则》。

  五、在旅游点出售商品,不论国营、集体单位或个体商贩,都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农民临时出售土特产品,须持临时营业执照,并定点设摊销售,亮照经营。不得随意流动出售,不得尾随围堵外宾强行兜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对无照经营的,一律取缔;对不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的,要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对港口地区、旅游点和宾馆的管理,视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分工,建立责任制,切实加强管理,搞好社会秩序,逐步树立反映社会主义精神风貌的良好社会风气。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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