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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1 10:40:47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4-0023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4年04月13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4〕34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9月21日
时  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4-0023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4年04月13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4〕34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9月21日

时  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时  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
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的政策,保证退耕还林健康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退耕还林的方针政策,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补助的标准不变。从今年起,原则上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中央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计算,包干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补助标准和兑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向退耕户继续提供粮食补助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仍按原办法组织粮食供应,兑现到户,粮食调运费用继续由地方财政承担。

三、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要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中央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另行下发。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提高退耕户粮食自给能力,保证粮食市场供应,防止毁林复耕。

五、加强检查验收工作,认真落实和兑现补助政策。退耕还林的面积、补助资金的数额,都要严格登记造册,张榜公布,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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