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2016-10-12 14:31:25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2-00026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2年08月11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撤乡设镇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2〕40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0月12日
时  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2-00026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2年08月11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撤乡设镇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2〕40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0月12日

时  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时  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撤乡设镇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现行设镇标准是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试行的。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镇人口大量增加,现行设镇标准指标偏低等不足日益显现,以致于部分地区镇的数量增加过快、质量不高、规模偏小。为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停止执行《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65号),在新的设镇标准公布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暂停撤乡设镇工作。在此期间,各地要认真总结设镇工作经验,从农村长远发展出发,先进行城镇规划,同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搞好环境保护,促进为农服务产业发展,严格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的健康发展。民政部要抓紧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设镇标准的修订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