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补充通知 发文机关: 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
发文字号: 发改经体〔2018〕956号   源: 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电力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25日
  • 标       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补充通知
  • 发文机关: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
  • 发文字号:发改经体〔2018〕956号
  • 来       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电力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18年06月2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补充通知
发改经体〔2018〕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物价局、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在各地推荐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补充确定哈尔滨综合保税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等28个项目为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附后)。

请各地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7〕20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试点项目实施工作。各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加强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做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发挥试点的示范引领作用。

特此通知。

附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第三批第二批次)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8年6月2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补充通知
发改经体〔2018〕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物价局、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在各地推荐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补充确定哈尔滨综合保税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等28个项目为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附后)。

请各地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7〕20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试点项目实施工作。各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加强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做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发挥试点的示范引领作用。

特此通知。

附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第三批第二批次)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8年6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