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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18〕51号   源: 财政部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07日
  • 标       题: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发文机关:财政部 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财税〔2018〕51号
  • 来       源:财政部网站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18年05月07日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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