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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18〕144号   源: 财政部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8年12月07日
  • 标       题: 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 发文机关:财政部 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财税〔2018〕144号
  • 来       源:财政部网站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07日

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8〕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7日

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8〕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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