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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关税〔2018〕35号   源: 财政部网站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8年10月17日
  • 标       题: 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 发文机关: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财关税〔2018〕35号
  • 来       源:财政部网站
  •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18年10月17日

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财关税〔201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中的有关规定,对进口天然气具体项目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新增加浙江舟山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0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新奥(舟山)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8年8月7日。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山东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进口规模由300万吨/年调整为600万吨/年。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17日

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财关税〔201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中的有关规定,对进口天然气具体项目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新增加浙江舟山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0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新奥(舟山)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8年8月7日。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山东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进口规模由300万吨/年调整为600万吨/年。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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