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题: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 发文机关: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农办政函〔2018〕52号   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18年08月30日
  • 标       题: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
  • 发文机关: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 发文字号:农办政函〔2018〕52号
  • 来       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公文种类:
  • 成文日期:2018年08月30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8〕52号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关于对<农药管理条例>中“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予以释义的请示》(苏农法〔2018〕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的规定,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二、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货值金额”,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8月27日

附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CEB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8〕52号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关于对<农药管理条例>中“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予以释义的请示》(苏农法〔2018〕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的规定,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二、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货值金额”,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8月27日

附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CEB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