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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河南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交易运营(郑州)试点平台的批复 发文机关: 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 国知发运函字〔2018〕264号   源: 知识产权局网站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 公文种类: 批复
成文日期: 2018年12月18日
  • 标       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河南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交易运营(郑州)试点平台的批复
  • 发文机关:知识产权局
  • 发文字号:国知发运函字〔2018〕264号
  • 来       源:知识产权局网站
  •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知识产权
  • 公文种类:批复
  •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1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河南建设国家知识产权
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交易运营(郑州)试点平台的批复

国知发运函字〔2018〕264号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申请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交易运营(郑州)试点平台的请示》(豫知〔2018〕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河南省依托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交易运营(郑州)试点平台,原则同意实施方案。建设知识产权交易运营试点平台,对于探索开发知识产权交易运营新模式新产品,搞活壮大知识产权市场,加速创新资源流转和优化配置,加快河南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请严格按照建设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要落实监管主体责任,按照本批复精神,会同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试点平台管理运行机制,推动知识产权交易运营扶持政策配套,加强对试点平台建设运营的日常监管,严守风险底线,不触金融监管红线,坚持市场化运作,激发市场主体内生动力,切实发挥试点平台助推创新、辐射区域、示范引领的重要作用。

三、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交易运营(郑州)试点平台要在建设方案提出的交易品种框架内,采取网上挂牌、协议转让等方式,开展专利商标申请权、使用权、所有权交易,积极推行专利产品许可交易新模式,开展与知识产权交易联动的质押融资新服务;要建立健全相关业务规则和风险防控体系,探索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有效模式,完善技术平台支撑和服务体系保障,积极打造知识产权创新与服务资源集散地。

四、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交易运营(郑州)试点平台要与国家平台加强资源共享和业务协作,避免重复建设。试点平台建设期不超过1年,建成后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验收。验收前不得开展挂牌交易活动。有关重大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年12月1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河南建设国家知识产权
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交易运营(郑州)试点平台的批复

国知发运函字〔2018〕264号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申请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交易运营(郑州)试点平台的请示》(豫知〔2018〕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河南省依托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交易运营(郑州)试点平台,原则同意实施方案。建设知识产权交易运营试点平台,对于探索开发知识产权交易运营新模式新产品,搞活壮大知识产权市场,加速创新资源流转和优化配置,加快河南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请严格按照建设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要落实监管主体责任,按照本批复精神,会同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试点平台管理运行机制,推动知识产权交易运营扶持政策配套,加强对试点平台建设运营的日常监管,严守风险底线,不触金融监管红线,坚持市场化运作,激发市场主体内生动力,切实发挥试点平台助推创新、辐射区域、示范引领的重要作用。

三、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交易运营(郑州)试点平台要在建设方案提出的交易品种框架内,采取网上挂牌、协议转让等方式,开展专利商标申请权、使用权、所有权交易,积极推行专利产品许可交易新模式,开展与知识产权交易联动的质押融资新服务;要建立健全相关业务规则和风险防控体系,探索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有效模式,完善技术平台支撑和服务体系保障,积极打造知识产权创新与服务资源集散地。

四、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交易运营(郑州)试点平台要与国家平台加强资源共享和业务协作,避免重复建设。试点平台建设期不超过1年,建成后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验收。验收前不得开展挂牌交易活动。有关重大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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