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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交通运输部关于履行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公告 发文机关: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41号   源: 交通运输部网站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水运 公文种类: 公告
成文日期: 2018年04月18日
  • 标       题: 交通运输部关于履行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公告
  • 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
  •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41号
  • 来       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水运
  • 公文种类:公告
  • 成文日期:2018年04月1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履行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41号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原农业部的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4月20日起,交通运输部正式履行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拟订渔业船舶检验政策法规及标准,监督管理、行业指导等行政职能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承担;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法定检验等职责由中国船级社承担。

三、除检验业务和监督管理实施主体按改革要求进行调整外,相关检验业务和监督管理行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修订前,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四、2018年4月20日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名义签发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继续有效。2018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五、地方渔业船舶检验和管理工作暂保持不变。

六、业务联系方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联系电话:010-65292883;中国船级社联系电话:010-58113500。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8年4月1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履行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41号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原农业部的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4月20日起,交通运输部正式履行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拟订渔业船舶检验政策法规及标准,监督管理、行业指导等行政职能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承担;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法定检验等职责由中国船级社承担。

三、除检验业务和监督管理实施主体按改革要求进行调整外,相关检验业务和监督管理行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修订前,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四、2018年4月20日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名义签发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继续有效。2018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五、地方渔业船舶检验和管理工作暂保持不变。

六、业务联系方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联系电话:010-65292883;中国船级社联系电话:010-58113500。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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