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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2号(关于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的公告)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公告〔2018〕122 号   源: 海关总署网站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公文种类: 公告
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29日
  • 标       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2号(关于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的公告)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18〕122 号
  • 来       源:海关总署网站
  •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 公文种类:公告
  • 成文日期:2018年09月29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2号(关于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的公告)
公告〔2018〕122 号


为进一步提升应税船舶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支付海关税费的便捷性,提高税费入库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支持的税费种类扩大到船舶吨税、税款类保证金、滞报金。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内容与本公告不符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9月29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2号(关于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的公告)
公告〔2018〕122 号


为进一步提升应税船舶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支付海关税费的便捷性,提高税费入库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支持的税费种类扩大到船舶吨税、税款类保证金、滞报金。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内容与本公告不符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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