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2号(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电子印章的公告)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公告(2018)132号   源: 海关总署网站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公文种类: 公告
成文日期: 2018年10月17日
  • 标       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2号(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电子印章的公告)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18)132号
  • 来       源:海关总署网站
  •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 公文种类:公告
  • 成文日期:2018年10月17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2号(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电子印章的公告)
公告(2018)132号


为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建设与实施,实现海关通关全部单证无纸化和全流程线上办理,便利进出口纳税企业,海关总署决定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电子印章(印模见附件,以下简称“单证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2018年第100号公告要求,自行打印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税单)加盖“单证专用章”,税单名称中的单位和税单内的“填制单位”栏均注明制发海关名称。

二、自2018年10月22日起,参与税单打印改革试点的海关启用“单证专用章”。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印模)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17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2号(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电子印章的公告)
公告(2018)132号


为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建设与实施,实现海关通关全部单证无纸化和全流程线上办理,便利进出口纳税企业,海关总署决定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电子印章(印模见附件,以下简称“单证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2018年第100号公告要求,自行打印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税单)加盖“单证专用章”,税单名称中的单位和税单内的“填制单位”栏均注明制发海关名称。

二、自2018年10月22日起,参与税单打印改革试点的海关启用“单证专用章”。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印模)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