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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8号(关于海关预归类决定后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公告〔2018〕138 号   源: 海关总署网站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公文种类: 公告
成文日期: 2018年10月23日
  • 标       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8号(关于海关预归类决定后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18〕138 号
  • 来       源:海关总署网站
  •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 公文种类:公告
  • 成文日期:2018年10月23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8号(关于海关预归类决定后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18〕138 号


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海关归类工作的有序统一,现将海关预归类决定后续处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各直属海关以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归类决定书》)停止使用。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企业在原制发直属海关关区进口或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涉商品并规范申报的,海关仍按照《预归类决定书》的归类意见审核放行。

三、企业需要申请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23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8号(关于海关预归类决定后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18〕138 号


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海关归类工作的有序统一,现将海关预归类决定后续处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各直属海关以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归类决定书》)停止使用。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企业在原制发直属海关关区进口或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涉商品并规范申报的,海关仍按照《预归类决定书》的归类意见审核放行。

三、企业需要申请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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