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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第二阶段抽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发文字号: 煤安监司办﹝2018﹞15号   源: 煤矿安监局网站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煤炭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06日
  • 标       题: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第二阶段抽查工作的通知
  • 发文机关: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 发文字号:煤安监司办﹝2018﹞15号
  • 来       源:煤矿安监局网站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煤炭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18年09月06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第二阶段抽查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8﹞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2018年重点工作安排,拟于9月份至11月份,分期分批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第二阶段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

北京、河北、辽宁、吉林、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西、重庆、湖北、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20个省份(单位)一、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原则上每个省份抽查一级标准化煤矿不少于2处、二级标准化煤矿不少于3处、三级标准化煤矿不少于5处。

二、抽查内容

(一)省、市、县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标准化现场检查考核等工作开展情况。

(二)煤矿标准化动态达标、现场管理等情况。

(三)煤矿标准化检查考核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三、检查组组成

由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等9个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分别带队,抽调本省份一级标准化煤矿企业人员组成检查组。采取领队带领下的专家组长负责制,按照专业全覆盖的原则,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领队,选派一级标准化煤矿检查考核业务骨干担任专家组长。

四、日程安排

(一)9月份。

抽查辽宁、吉林、陕西、江西、新疆、宁夏等6省(区)。

参加9月份检查的各组于9月11日在京开展集中培训。(9月份抽查工作分组名单见附件)

(二)10月份。

抽查云南、广西、北京、山东、安徽、河北、河南等7省(区、市)。(具体安排及分组名单另行通知)

(三)11月份。

抽查甘肃、重庆、青海、江苏、福建等5省(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具体安排及分组名单另行通知)

湖北省由国家煤矿安监局派员组队开展抽查。

五、相关要求

1.各检查组在每个省份抽查原则上不少于10处煤矿,抽查时间服从工作质量。

2.各检查组每月出发前,在北京集中培训1天,重点了解和掌握标准化现场检查规范要点、相关工作要求及廉政纪律。

3. 对一级标准化煤矿要重点抽查动态达标和持续达标情况,督促一级达标水平不下降、不滑坡;对二、三级标准化煤矿要重点抽查是否做到真达标,是否存在降低考核标准、为达标而达标的情况。

4.抽查以现场检查为主,结合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暗访抽查等方式进行,突出发现问题,抓反面典型,促进各地煤矿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5.对于经检查考核达不到一、二级标准化要求的煤矿,移交当地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下一等级进行考核定级;达不到三级标准化要求的煤矿,或者一、二、三级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撤消其标准化等级,并移交当地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产整改,待整改合格后重新申报等级。

6.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于一周内形成工作报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主要内容包括省、市、县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标准化动态达标情况、隐患问题整改情况等,国家煤矿安监局将根据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适时通报问题突出的省份和煤矿企业。

7.各检查组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联 系 人:梁子荣、翟高峰;

联系电话:010-64464789、64464294(带传真);

电子信箱:liangzr@chinasafety.gov.cn

附件:9月份安全生产标准化抽查工作分组名单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8年9月6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第二阶段抽查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8﹞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2018年重点工作安排,拟于9月份至11月份,分期分批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第二阶段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

北京、河北、辽宁、吉林、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西、重庆、湖北、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20个省份(单位)一、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原则上每个省份抽查一级标准化煤矿不少于2处、二级标准化煤矿不少于3处、三级标准化煤矿不少于5处。

二、抽查内容

(一)省、市、县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标准化现场检查考核等工作开展情况。

(二)煤矿标准化动态达标、现场管理等情况。

(三)煤矿标准化检查考核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三、检查组组成

由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等9个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分别带队,抽调本省份一级标准化煤矿企业人员组成检查组。采取领队带领下的专家组长负责制,按照专业全覆盖的原则,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领队,选派一级标准化煤矿检查考核业务骨干担任专家组长。

四、日程安排

(一)9月份。

抽查辽宁、吉林、陕西、江西、新疆、宁夏等6省(区)。

参加9月份检查的各组于9月11日在京开展集中培训。(9月份抽查工作分组名单见附件)

(二)10月份。

抽查云南、广西、北京、山东、安徽、河北、河南等7省(区、市)。(具体安排及分组名单另行通知)

(三)11月份。

抽查甘肃、重庆、青海、江苏、福建等5省(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具体安排及分组名单另行通知)

湖北省由国家煤矿安监局派员组队开展抽查。

五、相关要求

1.各检查组在每个省份抽查原则上不少于10处煤矿,抽查时间服从工作质量。

2.各检查组每月出发前,在北京集中培训1天,重点了解和掌握标准化现场检查规范要点、相关工作要求及廉政纪律。

3. 对一级标准化煤矿要重点抽查动态达标和持续达标情况,督促一级达标水平不下降、不滑坡;对二、三级标准化煤矿要重点抽查是否做到真达标,是否存在降低考核标准、为达标而达标的情况。

4.抽查以现场检查为主,结合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暗访抽查等方式进行,突出发现问题,抓反面典型,促进各地煤矿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5.对于经检查考核达不到一、二级标准化要求的煤矿,移交当地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下一等级进行考核定级;达不到三级标准化要求的煤矿,或者一、二、三级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撤消其标准化等级,并移交当地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产整改,待整改合格后重新申报等级。

6.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于一周内形成工作报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主要内容包括省、市、县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标准化动态达标情况、隐患问题整改情况等,国家煤矿安监局将根据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适时通报问题突出的省份和煤矿企业。

7.各检查组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联 系 人:梁子荣、翟高峰;

联系电话:010-64464789、64464294(带传真);

电子信箱:liangzr@chinasafety.gov.cn

附件:9月份安全生产标准化抽查工作分组名单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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