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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人社厅函〔2019〕83号   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9年04月12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发文字号:人社厅函〔2019〕83号
  • 来       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19年04月12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精神,拟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本地区试点企业条件和范围,按照自愿申报、择优遴选原则,选择10家左右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建立本地区试点企业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二、指导试点企业制定工作方案、评价规范,提供命题指导、题库建设和考评人员培训等服务。同时,指导试点企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

三、加强对试点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的指导,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坚持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素养评价相结合,重点考察技能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

四、对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的人员,由试点企业参考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的证书参考样式和编码规则,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查询系统,并与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对接,对外公开认定结果,免费向社会提供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五、加强对本地区试点企业(含试点央企子公司、分公司等)及其评价活动的监管和服务。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质量监管体系,建立试点企业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对经规范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可在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的人员,纳入人才统计范围,落实相关政策,兑现相应待遇。

请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报我部备案后实施,方案要明确试点企业条件范围、职业(工种)范围、工作步骤、时间安排等。试点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相关单位联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4月12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精神,拟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本地区试点企业条件和范围,按照自愿申报、择优遴选原则,选择10家左右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建立本地区试点企业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二、指导试点企业制定工作方案、评价规范,提供命题指导、题库建设和考评人员培训等服务。同时,指导试点企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

三、加强对试点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的指导,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坚持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素养评价相结合,重点考察技能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

四、对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的人员,由试点企业参考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的证书参考样式和编码规则,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查询系统,并与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对接,对外公开认定结果,免费向社会提供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五、加强对本地区试点企业(含试点央企子公司、分公司等)及其评价活动的监管和服务。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质量监管体系,建立试点企业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对经规范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可在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的人员,纳入人才统计范围,落实相关政策,兑现相应待遇。

请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报我部备案后实施,方案要明确试点企业条件范围、职业(工种)范围、工作步骤、时间安排等。试点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相关单位联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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