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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关于2019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关税〔2019〕7号   源: 财政部网站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9年02月11日
  • 标       题: 关于2019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 发文机关: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财关税〔2019〕7号
  • 来       源:财政部网站
  •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19年02月11日

关于2019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2019〕7号

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农村部2019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见附件1、2、3)。请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农业农村部2019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9年2月11日

关于2019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2019〕7号

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农村部2019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见附件1、2、3)。请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农业农村部2019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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