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9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公告〔2018〕219 号   源: 海关总署网站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公文种类: 公告
成文日期: 2018年12月29日
  • 标       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9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18〕219 号
  • 来       源:海关总署网站
  •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 公文种类:公告
  •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29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9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2018〕219 号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的规定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

二、在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或仅办理海关信息登记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平台企业、支付企业,应当于2019年3月31日前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补充提交资质证书等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的,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息不再有效。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9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9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2018〕219 号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的规定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

二、在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或仅办理海关信息登记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平台企业、支付企业,应当于2019年3月31日前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补充提交资质证书等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的,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息不再有效。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