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文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发文字号: 国市监特撤字〔2019〕1号   源: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公文种类: 决定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13日
  • 标       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 发文机关:市场监管总局
  • 发文字号:国市监特撤字〔2019〕1号
  • 来       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公文种类:决定
  • 成文日期:2019年05月13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市监特撤字〔2019〕1号

当事人:广州市振杰机械有限公司

许可证书编号:TS2310758-2021

法定代表人:郭小燕

地址:广州市从化太平镇太平村石子桥地段

联系电话:13902324532

我局2018年对电梯获证制造企业开展证后监督抽查和后续调查中发现,你公司申请电梯制造许可时提供的陈光银、周高峰、张志平、刘玉、钱雪梅、吕丽、陈利平、陈璟锴、陈成浩、陈俊杰等10人的职称证书系假证。

上述事实属于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撤销广州市振杰机械有限公司编号为TS2310758-202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

2.广州市振杰机械有限公司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电梯制造许可。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原许可证书正本、副本全部交回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逾期未收到,本局将予以公告。

当事人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5月13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市监特撤字〔2019〕1号

当事人:广州市振杰机械有限公司

许可证书编号:TS2310758-2021

法定代表人:郭小燕

地址:广州市从化太平镇太平村石子桥地段

联系电话:13902324532

我局2018年对电梯获证制造企业开展证后监督抽查和后续调查中发现,你公司申请电梯制造许可时提供的陈光银、周高峰、张志平、刘玉、钱雪梅、吕丽、陈利平、陈璟锴、陈成浩、陈俊杰等10人的职称证书系假证。

上述事实属于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撤销广州市振杰机械有限公司编号为TS2310758-202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

2.广州市振杰机械有限公司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电梯制造许可。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原许可证书正本、副本全部交回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逾期未收到,本局将予以公告。

当事人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5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