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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 体育总局
发文字号: 体规字〔2019〕1号   源: 体育总局网站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体育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9年06月28日
  • 标       题: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关:体育总局
  • 发文字号:体规字〔2019〕1号
  • 来       源:体育总局网站
  •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体育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19年06月28日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
《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体规字〔2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各厅、司、局,有关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现将《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体育总局

2019年6月28日


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体育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岗位培训是为教练员能力提升、职称晋升开展的专门培训,是教练员掌握现代竞技训练方法与手段、丰富竞技训练理论知识、更新执教理念、提高执教水平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中心”)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区市体育局”)举办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可用于教练员岗位入职参考和职称晋升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国家级。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 体育总局科教司(以下简称“科教司”)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全国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培训规划、训练理论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和各级别理论考核标准制定等;组织教练员岗位培训师资库建设和师资培训;组织各级别教练员理论知识培训考核等。

第六条 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负责所属项目的教练员专项技能培训大纲、培训教材、教学计划和各级别专项考核标准制定等;负责实施所属项目初、中、高级教练员专项技能的培训、考核及教练员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区市体育局负责本地区教练员参加岗位培训的宣传和组织工作。

第三章 培训及考核

第八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分为训练理论培训和专项技能培训两部分。

训练理论培训内容为“现代教练员科学训练理论与实践”理论体系,主要包含下列专题:教练员职业素养与管理、运动训练基础概论、运动训练计划制定与实施、兴奋剂风险与防范、心理训练与心理调节、青少年运动员选材、运动训练的生理生化监控、运动伤病防治、运动损伤康复与预防的功能锻炼、运动膳食与营养调控、体能训练理论与手段、程序化竞技参赛设计与实践等。

专项技能培训内容由各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根据项目特点单独制定。

第九条 初级教练员培训重点是训练理论基础知识;中级教练员培训注重实践训练方法传授;高级教练员培训侧重介绍国内外最新的训练和科研成果,开拓视野、更新执教观念;国家级教练员培训突出训练理论、方法、手段的研究和创新,注重提升实践创新能力。

第十条 初级教练员

(一)培训对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年满18周岁,均可报名参加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及考试。

(二)培训形式:采取网络课程学习、自学、集中教学等培训形式。

(三)考核:3年内通过《教练员职业素养》、《运动训练基础综合》、《运动训练应用综合》3项考试和专项技能考核,可获得“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十一条 中级教练员

(一)培训对象:具有初级教练员职称或取得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继续从事训练竞赛教学工作满4年的人员。

(二)培训形式:采取网络课程学习、集中教学等培训形式,时间不得少于60个学时。

(三)考核: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进行训练理论、专项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十二条 高级教练员

(一)培训对象:具有中级教练员职称或取得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继续从事训练竞赛教学工作满4年的人员。

(二)培训形式:采取网络课程学习、集中教学等培训形式,时间不得少于60个学时。

(三)考核: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4年内参加训练理论、专项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十三条 国家级教练员

(一)培训对象:具有高级教练员职称的人员。

(二)培训形式:采取自学、集中教学、研讨和论文答辩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集中授课和研讨时间不少于60学时,自学时间不少于70学时。

(三)考核:按要求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在2年内通过论文答辩,可获得“国家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十四条 参加集中培训的教练员,请假超过1天的,不予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4年。

第十六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师资采用聘用制,统一建库管理,定期组织培训、考核、评估。训练理论培训师资由科教司制定标准,组织聘用管理;专项技能培训师资由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制定标准,组织聘用管理。

第四章 监督及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要提前制定年度教练员岗位培训或考核计划,每两年至少要举办一期中级、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班,相关培训或考核计划报科教司汇总后统一发布。

第十八条 省区市体育局应加强教练员岗位培训及考核工作的宣传,积极组织本地区教练员参与培训。

第十九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一律通过“国家体育总局教练员培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实行网上颁证,提高培训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便捷性。

第二十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实行全过程评估,培训结束后教练员通过系统填写《培训项目质量评估表》,对培训设计、教学内容、教学水平、教学管理、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打分。

第二十一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办班信息,公示合格名单,提供证书查询,相关信息要及时通过管理系统对外发布。

第二十二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负责单位要公布咨询和申诉渠道,及时受理教练员的来电、来信和来访,切实维护教练员正当权益。

第二十三条 由国家财政支持的教练员岗位培训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由主办单位自筹经费的教练员岗位培训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禁乱收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要定期组织开展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提升教练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教练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可通过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参加继续教育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技术知识教育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2/3。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可根据项目需求,对体育教师等体育从业人员开放相应级别培训及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有关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教练员培训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1989年原国家体委印发《国家体委关于试行教练员岗位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1995年印发的《国家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及办班办法》同时废止。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
《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体规字〔2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各厅、司、局,有关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现将《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体育总局

2019年6月28日


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体育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岗位培训是为教练员能力提升、职称晋升开展的专门培训,是教练员掌握现代竞技训练方法与手段、丰富竞技训练理论知识、更新执教理念、提高执教水平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中心”)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区市体育局”)举办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可用于教练员岗位入职参考和职称晋升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国家级。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 体育总局科教司(以下简称“科教司”)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全国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培训规划、训练理论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和各级别理论考核标准制定等;组织教练员岗位培训师资库建设和师资培训;组织各级别教练员理论知识培训考核等。

第六条 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负责所属项目的教练员专项技能培训大纲、培训教材、教学计划和各级别专项考核标准制定等;负责实施所属项目初、中、高级教练员专项技能的培训、考核及教练员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区市体育局负责本地区教练员参加岗位培训的宣传和组织工作。

第三章 培训及考核

第八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分为训练理论培训和专项技能培训两部分。

训练理论培训内容为“现代教练员科学训练理论与实践”理论体系,主要包含下列专题:教练员职业素养与管理、运动训练基础概论、运动训练计划制定与实施、兴奋剂风险与防范、心理训练与心理调节、青少年运动员选材、运动训练的生理生化监控、运动伤病防治、运动损伤康复与预防的功能锻炼、运动膳食与营养调控、体能训练理论与手段、程序化竞技参赛设计与实践等。

专项技能培训内容由各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根据项目特点单独制定。

第九条 初级教练员培训重点是训练理论基础知识;中级教练员培训注重实践训练方法传授;高级教练员培训侧重介绍国内外最新的训练和科研成果,开拓视野、更新执教观念;国家级教练员培训突出训练理论、方法、手段的研究和创新,注重提升实践创新能力。

第十条 初级教练员

(一)培训对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年满18周岁,均可报名参加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及考试。

(二)培训形式:采取网络课程学习、自学、集中教学等培训形式。

(三)考核:3年内通过《教练员职业素养》、《运动训练基础综合》、《运动训练应用综合》3项考试和专项技能考核,可获得“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十一条 中级教练员

(一)培训对象:具有初级教练员职称或取得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继续从事训练竞赛教学工作满4年的人员。

(二)培训形式:采取网络课程学习、集中教学等培训形式,时间不得少于60个学时。

(三)考核: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进行训练理论、专项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十二条 高级教练员

(一)培训对象:具有中级教练员职称或取得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继续从事训练竞赛教学工作满4年的人员。

(二)培训形式:采取网络课程学习、集中教学等培训形式,时间不得少于60个学时。

(三)考核: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4年内参加训练理论、专项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十三条 国家级教练员

(一)培训对象:具有高级教练员职称的人员。

(二)培训形式:采取自学、集中教学、研讨和论文答辩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集中授课和研讨时间不少于60学时,自学时间不少于70学时。

(三)考核:按要求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在2年内通过论文答辩,可获得“国家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十四条 参加集中培训的教练员,请假超过1天的,不予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4年。

第十六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师资采用聘用制,统一建库管理,定期组织培训、考核、评估。训练理论培训师资由科教司制定标准,组织聘用管理;专项技能培训师资由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制定标准,组织聘用管理。

第四章 监督及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要提前制定年度教练员岗位培训或考核计划,每两年至少要举办一期中级、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班,相关培训或考核计划报科教司汇总后统一发布。

第十八条 省区市体育局应加强教练员岗位培训及考核工作的宣传,积极组织本地区教练员参与培训。

第十九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一律通过“国家体育总局教练员培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实行网上颁证,提高培训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便捷性。

第二十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实行全过程评估,培训结束后教练员通过系统填写《培训项目质量评估表》,对培训设计、教学内容、教学水平、教学管理、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打分。

第二十一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办班信息,公示合格名单,提供证书查询,相关信息要及时通过管理系统对外发布。

第二十二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负责单位要公布咨询和申诉渠道,及时受理教练员的来电、来信和来访,切实维护教练员正当权益。

第二十三条 由国家财政支持的教练员岗位培训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由主办单位自筹经费的教练员岗位培训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禁乱收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要定期组织开展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提升教练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教练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可通过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参加继续教育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技术知识教育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2/3。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可根据项目需求,对体育教师等体育从业人员开放相应级别培训及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有关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教练员培训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1989年原国家体委印发《国家体委关于试行教练员岗位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1995年印发的《国家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及办班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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