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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 发文机关: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发文字号:   源: 商务部网站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01月17日
  • 标       题: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
  • 发文机关: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 发文字号:
  • 来       源:商务部网站
  •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01月17日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石家庄、秦皇岛、廊坊、太原、赤峰、抚顺、营口、珲春、牡丹江、黑河、徐州、南通、连云港、温州、绍兴、舟山、芜湖、安庆、泉州、九江、吉安、赣州、济南、烟台、潍坊、日照、临沂、洛阳、商丘、南阳、宜昌、襄阳、黄石、衡阳、岳阳、汕头、佛山、北海、钦州、崇左、泸州、遵义、安顺、德宏、红河、拉萨、西宁、海东、银川、乌鲁木齐等50个城市(地区)和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

二、上述城市和地区可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城市和地区应切实承担本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共同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情况请及时报商务部等有关部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1月17日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石家庄、秦皇岛、廊坊、太原、赤峰、抚顺、营口、珲春、牡丹江、黑河、徐州、南通、连云港、温州、绍兴、舟山、芜湖、安庆、泉州、九江、吉安、赣州、济南、烟台、潍坊、日照、临沂、洛阳、商丘、南阳、宜昌、襄阳、黄石、衡阳、岳阳、汕头、佛山、北海、钦州、崇左、泸州、遵义、安顺、德宏、红河、拉萨、西宁、海东、银川、乌鲁木齐等50个城市(地区)和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

二、上述城市和地区可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城市和地区应切实承担本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共同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情况请及时报商务部等有关部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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