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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自然资源部
发文字号: 自然资规〔2020〕2号   源: 自然资源部网站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12日
  • 标       题: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机关:自然资源部
  • 发文字号:自然资规〔2020〕2号
  • 来       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03月12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规〔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出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为建议人),应当向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建议材料。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建议材料的,应当提出意见并转报自然资源部。

二、建议人报送的建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议人基本情况;

(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详细数据成果资料及公布的必要性说明;

(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获取的技术方案、质检报告及数据验收评估等有关资料;

(四)审核需要的其他资料。

建议人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可以不提供建议人基本情况。

三、自然资源部对建议人提交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的必要性;

(二)提交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可靠性与科学性;

(四)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否符合国家利益,是否影响国家安全;

(五)与相关历史数据、已公布数据的对比。

四、自然资源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意见、公布部门等进行会商。通过审核的,向国务院上报公布建议;未通过审核的,将审核结果告知建议人。

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在公告中注明审核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自然资源部

2020年3月12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规〔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出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为建议人),应当向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建议材料。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建议材料的,应当提出意见并转报自然资源部。

二、建议人报送的建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议人基本情况;

(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详细数据成果资料及公布的必要性说明;

(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获取的技术方案、质检报告及数据验收评估等有关资料;

(四)审核需要的其他资料。

建议人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可以不提供建议人基本情况。

三、自然资源部对建议人提交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的必要性;

(二)提交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可靠性与科学性;

(四)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否符合国家利益,是否影响国家安全;

(五)与相关历史数据、已公布数据的对比。

四、自然资源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意见、公布部门等进行会商。通过审核的,向国务院上报公布建议;未通过审核的,将审核结果告知建议人。

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在公告中注明审核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自然资源部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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