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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关于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域范围核定工作满足海关监管要求事项实施依申报认定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
发文字号: 国邮办函〔2020〕67号   源: 邮政局网站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邮政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20日
  • 标       题: 关于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域范围核定工作满足海关监管要求事项实施依申报认定的通知
  • 发文机关:国家邮政局办公室
  • 发文字号:国邮办函〔2020〕67号
  • 来       源:邮政局网站
  •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邮政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03月20日

关于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域范围核定工作
满足海关监管要求事项实施依申报认定的通知
国邮办函〔202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明确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核定中关于满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要求的具体认定,依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经商有关部门,在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所涉地域范围核定中,对于满足海关监管要求事项实施依申报认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规则适用于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申请和许可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中关于所申请地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事项的具体认定。

二、法人企业办理上述许可事项时,涉地域范围核定的,应向邮政管理部门申报拟开展通关的快递类监管作业场所所在城市(以下简称:通关城市)。邮政管理部门依其申报,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对该企业在相关城市满足海关监管要求情况予以认定。

三、对于经认定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通关城市,邮政管理部门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标注,为海关依法履职提供便利。

四、法人企业获得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后,需要调整通关城市的,应及时变更。邮政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则第二项办理。

五、本规则自2020年3月20日起施行。

关于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域范围核定工作
满足海关监管要求事项实施依申报认定的通知
国邮办函〔202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明确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核定中关于满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要求的具体认定,依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经商有关部门,在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所涉地域范围核定中,对于满足海关监管要求事项实施依申报认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规则适用于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申请和许可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中关于所申请地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事项的具体认定。

二、法人企业办理上述许可事项时,涉地域范围核定的,应向邮政管理部门申报拟开展通关的快递类监管作业场所所在城市(以下简称:通关城市)。邮政管理部门依其申报,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对该企业在相关城市满足海关监管要求情况予以认定。

三、对于经认定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通关城市,邮政管理部门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标注,为海关依法履职提供便利。

四、法人企业获得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后,需要调整通关城市的,应及时变更。邮政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则第二项办理。

五、本规则自2020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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