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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 发文机关: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药监局
发文字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源: 商务部网站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公文种类: 公告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31日
  • 标       题: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
  • 发文机关:商务部 海关总署 药监局
  • 发文字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 来       源:商务部网站
  •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 公文种类:公告
  • 成文日期:2020年03月31日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当前,全球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是深化疫情防控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的重要举措。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为有效支持全球抗击疫情,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出口秩序,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模版见附件1),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相关注册信息见附件2),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上述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有关医疗物资出口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积极支持国际社会共同抗击疫情。

附件:1.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模板

      2.我国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国家药监局网站动态更新)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1日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当前,全球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是深化疫情防控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的重要举措。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为有效支持全球抗击疫情,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出口秩序,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模版见附件1),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相关注册信息见附件2),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上述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有关医疗物资出口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积极支持国际社会共同抗击疫情。

附件:1.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模板

      2.我国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国家药监局网站动态更新)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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