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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农业农村部关于2020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 发文机关: 农业农村部
发文字号: 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2号   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文种类: 通告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20日
  • 标       题: 农业农村部关于2020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
  • 发文机关:农业农村部
  • 发文字号: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2号
  • 来       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公文种类:通告
  • 成文日期:2020年04月20日

农业农村部关于2020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
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

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2号

为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监管,规范伏休专项捕捞管理,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现将2020年伏休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及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专项许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蜇专项捕捞许可

(一)许可作业海域

辽宁省:由(40°52′N,121°08′E)、(40°40′N,122°10′E)、(40°06′N,121°56′E)、(39°52′N,121°32′E)、(40°00′N,121°00′E)、(40°00′N,120°30′E)、(39°39′N,120°00′E)、(40°00′N,119°55′E)、(40°14′N,120°30′E)九个点顺次连接围成的海域;

河北省:38°20′N—39°25′N之间,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的河北省管辖海域;

天津市:由(39°08′N,118°00′E)、(39°08′N,117°50′E)、(38°37′N,117°45′E)、(38°37′N,118°00′E)四个点顺次连接所围成区域内的天津市管辖海域;

山东省:35°00′N—38°30′N之间,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的山东省管辖海域;

江苏省:33°00′N—34°00′N之间,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的江苏省管辖海域;

上海市:161、162、168、169、174、175、176渔区以内的上海市管辖海域;

浙江省:174、175、176、182、183、190-1、218渔区。

(二)许可作业时间

7月10日12时至8月15日12时之间,由各省(市)视资源状况确定不超过10天的捕捞作业时间。如遇台风等不可抗因素,可重新办理特许捕捞证书,但实际作业时间总计不超过10天。

(三)许可作业类型

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刺网(主捕种类:海蜇,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110mm);

江苏省:刺网(主捕种类:海蜇,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110mm)、张网类(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90mm);

上海市、浙江省:张网类(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90mm)。

二、丁香鱼专项捕捞许可

(一)许可作业海域

27°20′N—30°20′N之间,禁渔区线以西20海里至禁渔区线范围内海域(产卵场保护区除外)。

(二)许可作业时间

5月1日12时至6月15日12时。

(三)许可作业类型

双船有囊围网(最小网目尺寸由浙江省规定)。

(四)许可捕捞辅助船数量

不超过3艘。

三、毛虾专项捕捞许可

(一)许可作业海域

34°40′N—34°50′N,119°40′E—120°10′E之间海域。

(二)许可作业时间

6月15日12时至7月15日12时。

(三)许可作业类型

多锚混合张网(最小网目尺寸由江苏省规定)。

四、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专项许可

(一)浙江省和福建省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专项许可

1.许可作业海域

26°30′N—35°00′N之间海域,禁止在A类渔区转载渔获物。

2.许可作业时间

8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3.许可作业类型及数量

为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方式提供渔获及渔需物资运输的捕捞辅助船。其中,浙江省数量不超过786艘,福建省数量不超过71艘。

(二)广东省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专项许可

1.许可作业海域

广东省海域。

2.许可作业时间

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3.许可作业类型及数量

为内地与港澳之间养殖水产品运输服务的捕捞辅助船,数量不超过92艘。

五、专项许可申请与审核审批

申请从事以上专项许可作业的渔船须为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且持有合法有效证书的渔船,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需通过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办理。专项(特许)捕捞作业渔船要按照规定的时限、海域、品种、作业类型和网具规格等作业,每天向渔船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报备特许捕捞品种及兼捕品种产量。专项(特许)捕捞作业渔船和捕捞辅助船应实施进出港报告和定港上岸制度,出海渔船应安装船位监控设备,并保持全天开启。

各有关省(市)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38号)的要求,报送出海作业渔船名单,加强对从事专项许可作业渔船的监管,制定并严格实施限额捕捞和监管实施方案,专项捕捞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开展工作总结和对资源状况的影响评估,各省(市)总结评估情况将作为来年专项捕捞许可安排依据。

农业农村部

2020年4月20日

农业农村部关于2020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
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

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2号

为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监管,规范伏休专项捕捞管理,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现将2020年伏休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及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专项许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蜇专项捕捞许可

(一)许可作业海域

辽宁省:由(40°52′N,121°08′E)、(40°40′N,122°10′E)、(40°06′N,121°56′E)、(39°52′N,121°32′E)、(40°00′N,121°00′E)、(40°00′N,120°30′E)、(39°39′N,120°00′E)、(40°00′N,119°55′E)、(40°14′N,120°30′E)九个点顺次连接围成的海域;

河北省:38°20′N—39°25′N之间,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的河北省管辖海域;

天津市:由(39°08′N,118°00′E)、(39°08′N,117°50′E)、(38°37′N,117°45′E)、(38°37′N,118°00′E)四个点顺次连接所围成区域内的天津市管辖海域;

山东省:35°00′N—38°30′N之间,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的山东省管辖海域;

江苏省:33°00′N—34°00′N之间,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的江苏省管辖海域;

上海市:161、162、168、169、174、175、176渔区以内的上海市管辖海域;

浙江省:174、175、176、182、183、190-1、218渔区。

(二)许可作业时间

7月10日12时至8月15日12时之间,由各省(市)视资源状况确定不超过10天的捕捞作业时间。如遇台风等不可抗因素,可重新办理特许捕捞证书,但实际作业时间总计不超过10天。

(三)许可作业类型

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刺网(主捕种类:海蜇,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110mm);

江苏省:刺网(主捕种类:海蜇,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110mm)、张网类(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90mm);

上海市、浙江省:张网类(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90mm)。

二、丁香鱼专项捕捞许可

(一)许可作业海域

27°20′N—30°20′N之间,禁渔区线以西20海里至禁渔区线范围内海域(产卵场保护区除外)。

(二)许可作业时间

5月1日12时至6月15日12时。

(三)许可作业类型

双船有囊围网(最小网目尺寸由浙江省规定)。

(四)许可捕捞辅助船数量

不超过3艘。

三、毛虾专项捕捞许可

(一)许可作业海域

34°40′N—34°50′N,119°40′E—120°10′E之间海域。

(二)许可作业时间

6月15日12时至7月15日12时。

(三)许可作业类型

多锚混合张网(最小网目尺寸由江苏省规定)。

四、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专项许可

(一)浙江省和福建省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专项许可

1.许可作业海域

26°30′N—35°00′N之间海域,禁止在A类渔区转载渔获物。

2.许可作业时间

8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3.许可作业类型及数量

为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方式提供渔获及渔需物资运输的捕捞辅助船。其中,浙江省数量不超过786艘,福建省数量不超过71艘。

(二)广东省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专项许可

1.许可作业海域

广东省海域。

2.许可作业时间

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3.许可作业类型及数量

为内地与港澳之间养殖水产品运输服务的捕捞辅助船,数量不超过92艘。

五、专项许可申请与审核审批

申请从事以上专项许可作业的渔船须为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且持有合法有效证书的渔船,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需通过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办理。专项(特许)捕捞作业渔船要按照规定的时限、海域、品种、作业类型和网具规格等作业,每天向渔船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报备特许捕捞品种及兼捕品种产量。专项(特许)捕捞作业渔船和捕捞辅助船应实施进出港报告和定港上岸制度,出海渔船应安装船位监控设备,并保持全天开启。

各有关省(市)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38号)的要求,报送出海作业渔船名单,加强对从事专项许可作业渔船的监管,制定并严格实施限额捕捞和监管实施方案,专项捕捞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开展工作总结和对资源状况的影响评估,各省(市)总结评估情况将作为来年专项捕捞许可安排依据。

农业农村部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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