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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商务部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文机关: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服贸发〔2020〕165号   源: 商务部网站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08月12日
  • 标       题: 商务部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发文字号:商服贸发〔2020〕165号
  • 来       源:商务部网站
  •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08月12日

商务部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商服贸发〔2020〕165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央网信办,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医保局、药监局,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现将《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商务部
2020年8月12日


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

附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任务、具体举措及责任分工

商务部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商服贸发〔2020〕165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央网信办,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医保局、药监局,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现将《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商务部
2020年8月12日


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

附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任务、具体举措及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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