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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 发文机关: 人民银行 外汇局
发文字号: 银发〔2021〕5号   源: 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银行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07日
  • 标       题: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
  • 发文机关:人民银行 外汇局
  • 发文字号:银发〔2021〕5号
  • 来       源:人民银行网站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银行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1年01月07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
银发〔2021〕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企业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25下调至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企业因此次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本通知发布之前的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其他事宜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外汇局
2021年1月7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
银发〔2021〕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企业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25下调至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企业因此次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本通知发布之前的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其他事宜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外汇局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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