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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综〔2020〕57号   源: 财政部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22日
  • 标       题: 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 发文机关:财政部
  • 发文字号:财综〔2020〕57号
  • 来       源:财政部网站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12月22日

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财综〔2020〕57号

国务院各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财政部已批复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继续执行。财政部已反馈意见、但尚未批复的部门指导性目录建议,参照《目录》调整并报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四、未向财政部报送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议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财政部备案,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五、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附件: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财政部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下载:

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财综〔2020〕57号

国务院各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财政部已批复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继续执行。财政部已反馈意见、但尚未批复的部门指导性目录建议,参照《目录》调整并报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四、未向财政部报送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议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财政部备案,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五、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附件: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财政部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下载:

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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