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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坚决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文字号: 市监注发〔2021〕7号   源: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08日
  • 标       题: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坚决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的通知
  • 发文机关: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 发文字号:市监注发〔2021〕7号
  • 来       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1年02月08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坚决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的通知
市监注发〔2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按照总局部署,2020年5月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大力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取得初步成效。为巩固清理整治成果,防止问题反弹,进一步加大惩处扰乱医疗市场秩序违法行为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坚决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含有知名医院字号的市场主体。逐一核查在名称中使用“协和”“华山”“同济”“华西”“湘雅”“齐鲁”“同仁”等知名医院字号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含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对未办理医疗机构许可证或者证照不一致的,一律责令变更名称。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医院管理、医疗美容、药品等相关行业企业,其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律依法予以纠正。在企业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登记环节从严审查,知名医院之外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无权利人直接授权的,一律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协和”等知名医院字号。

二、严厉打击医疗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企业名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对在商品上使用“协和”等知名医院商标、字号等商业标识,引人误认为是知名医院商品或者与知名医院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集中进行部署查处。依照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服务、药品及医用材料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强化医疗广告监管执法,对于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协和”等知名医院名称标识的,或利用违规名称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诱导患者、夸大病情或者疗效的,要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除依法处罚外,还要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严厉查处未经审查或未按审查批准文件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严厉查处在广告中利用患者、医护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的名义或形象作证明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加大对知名医院商标权利的保护力度,对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服务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五、强化对医疗机构的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将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市场主体相关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运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等信用监管手段,发挥信用惩戒机制作用。

六、建立知名医院品牌保护的长效机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聚焦知名医院名称、商标等品牌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建立知名医院品牌信息和营利性医疗机构许可信息的互通机制。加大对清理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维护医疗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秩序。

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3月15日前,将清理整治工作情况报告及统计表报送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2月8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坚决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的通知
市监注发〔2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按照总局部署,2020年5月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大力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取得初步成效。为巩固清理整治成果,防止问题反弹,进一步加大惩处扰乱医疗市场秩序违法行为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坚决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含有知名医院字号的市场主体。逐一核查在名称中使用“协和”“华山”“同济”“华西”“湘雅”“齐鲁”“同仁”等知名医院字号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含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对未办理医疗机构许可证或者证照不一致的,一律责令变更名称。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医院管理、医疗美容、药品等相关行业企业,其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律依法予以纠正。在企业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登记环节从严审查,知名医院之外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无权利人直接授权的,一律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协和”等知名医院字号。

二、严厉打击医疗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企业名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对在商品上使用“协和”等知名医院商标、字号等商业标识,引人误认为是知名医院商品或者与知名医院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集中进行部署查处。依照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服务、药品及医用材料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强化医疗广告监管执法,对于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协和”等知名医院名称标识的,或利用违规名称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诱导患者、夸大病情或者疗效的,要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除依法处罚外,还要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严厉查处未经审查或未按审查批准文件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严厉查处在广告中利用患者、医护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的名义或形象作证明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加大对知名医院商标权利的保护力度,对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服务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五、强化对医疗机构的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将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市场主体相关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运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等信用监管手段,发挥信用惩戒机制作用。

六、建立知名医院品牌保护的长效机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聚焦知名医院名称、商标等品牌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建立知名医院品牌信息和营利性医疗机构许可信息的互通机制。加大对清理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维护医疗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秩序。

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3月15日前,将清理整治工作情况报告及统计表报送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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