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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关于公布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试点名单的通知 发文机关: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贸促会
发文字号:   源: 商务部网站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29日
  • 标       题: 关于公布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试点名单的通知
  • 发文机关: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贸促会
  • 发文字号:
  • 来       源:商务部网站
  •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29日

关于公布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试点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市贸促会、各行业贸促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商品市场创新发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决策部署,2021年5月,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贸促会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的通知》(商流通函〔2021〕159号,以下简称《通知》),组织地方开展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试点申报工作。在试点地区自愿申报、地方择优推荐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商务部等7单位共同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经各单位审核和社会公示,确定了20个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试点地区。现将试点名单(见附件1)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试点方案

各地要进一步发挥商品市场的实体优势、规模优势和产业优势,强化商品市场流通功能,优化商品质量和服务供给,推进商品市场创新发展取得新成效。试点地区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完善试点方案,细化重点任务和部门责任,明确试点目标、任务、举措及推进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试点市场要围绕重点方向、优势领域和薄弱环节,探索特色发展模式,编制试点方案,确保工作措施切实可行,成果可量化、可考核。请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海关、市场监管及贸促等单位,于2021年10月15日前将完善后的试点方案(包括试点市场方案)报送至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二、加强动态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力争用1-2年时间取得阶段性成果,用3-5年时间取得系统性成果。试点地区要落实试点管理的主体责任,务实推动试点工作,对标目标任务建立工作台账(模板见附件2),按时报送试点工作进展和成果,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全国商品交易市场信息服务系统填报台账并报送季度工作进展,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试点地区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可通过平台直报。商务部将会同有关单位参照《通知》中的商品市场优化升级试点评价指标,开展专项行动绩效评价,加强试点动态管理,对试点市场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造成其他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将取消试点地区资格。

三、开展总结宣传

各地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形成的工作成效和经验模式,宣传推广工作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和好经验好做法,有关地方和试点地区重点在政策保障、环境优化、能力提升、创新融合等方面进行总结,市场重点在完善基础设施、综合服务、产销衔接、品牌孵化、数字化转型等方面进行总结。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典型案例和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至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商务部将会同有关单位总结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经验模式,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宣传报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联系电话:

商务部:010-85093759

发展改革委:010-68501418

工业和信息化部:010-68205283

农业农村部:010-59193279

海关总署:010-65194901

市场监管总局:010-88650615

中国贸促会:010-88075060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010-51190862 51190870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系统技术支持单位):010-67801162 67801049

附件:

1.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试点名单

2.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试点工作台账(模板)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贸促会
2021年9月29日

关于公布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试点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市贸促会、各行业贸促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商品市场创新发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决策部署,2021年5月,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贸促会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的通知》(商流通函〔2021〕159号,以下简称《通知》),组织地方开展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试点申报工作。在试点地区自愿申报、地方择优推荐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商务部等7单位共同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经各单位审核和社会公示,确定了20个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试点地区。现将试点名单(见附件1)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试点方案

各地要进一步发挥商品市场的实体优势、规模优势和产业优势,强化商品市场流通功能,优化商品质量和服务供给,推进商品市场创新发展取得新成效。试点地区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完善试点方案,细化重点任务和部门责任,明确试点目标、任务、举措及推进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试点市场要围绕重点方向、优势领域和薄弱环节,探索特色发展模式,编制试点方案,确保工作措施切实可行,成果可量化、可考核。请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海关、市场监管及贸促等单位,于2021年10月15日前将完善后的试点方案(包括试点市场方案)报送至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二、加强动态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力争用1-2年时间取得阶段性成果,用3-5年时间取得系统性成果。试点地区要落实试点管理的主体责任,务实推动试点工作,对标目标任务建立工作台账(模板见附件2),按时报送试点工作进展和成果,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全国商品交易市场信息服务系统填报台账并报送季度工作进展,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试点地区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可通过平台直报。商务部将会同有关单位参照《通知》中的商品市场优化升级试点评价指标,开展专项行动绩效评价,加强试点动态管理,对试点市场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造成其他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将取消试点地区资格。

三、开展总结宣传

各地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形成的工作成效和经验模式,宣传推广工作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和好经验好做法,有关地方和试点地区重点在政策保障、环境优化、能力提升、创新融合等方面进行总结,市场重点在完善基础设施、综合服务、产销衔接、品牌孵化、数字化转型等方面进行总结。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典型案例和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至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商务部将会同有关单位总结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经验模式,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宣传报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联系电话:

商务部:010-85093759

发展改革委:010-68501418

工业和信息化部:010-68205283

农业农村部:010-59193279

海关总署:010-65194901

市场监管总局:010-88650615

中国贸促会:010-88075060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010-51190862 51190870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系统技术支持单位):010-67801162 67801049

附件:

1.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试点名单

2.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试点工作台账(模板)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贸促会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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