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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发文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教监管厅函〔2021〕10号   源: 教育部网站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27日
  • 标       题: 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发文机关: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 发文字号:教监管厅函〔2021〕10号
  • 来       源:教育部网站
  •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教育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27日

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教监管厅函〔202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化解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修订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现予印发。

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落实“双减”工作的重要环节加以推进,多措并举,宣传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系,必要时将进一步修订完善示范文本。

附件:《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

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9月27日

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教监管厅函〔202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化解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修订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现予印发。

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落实“双减”工作的重要环节加以推进,多措并举,宣传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系,必要时将进一步修订完善示范文本。

附件:《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

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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