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题: 关于下达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财教〔2022〕100号   源: 财政部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08日
  • 标       题: 关于下达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 发文机关:财政部 教育部
  • 发文字号:财教〔2022〕100号
  • 来       源:财政部网站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2年04月08日

关于下达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财教〔2022〕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2021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和《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1〕56号),现核定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项目代码:Z155050000001),详见附件1。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 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 教育支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政策。2022年提高国家规定课程循环教科书更新配给比率,即:将三年一循环变为两年一循环(每年更新50%的循环教科书),相应地免费教科书循环比例由小学83.75%(计算方法为:75%+25%×35%)、初中87%(计算方法为:80%+20%×35%),调整为小学87.5%(计算方法为:75%+25%×50%)、初中90%(计算方法为:80%+20%×50%)。各地要组织实施好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采购和循环使用工作,保障学生用书需求。

二、落实好学生“两免一补”和营养膳食补助政策。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对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财教〔2020〕68号)要求,督促指导市县财政、教育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滞拨缓拨经费,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克扣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在安排学校公用经费时,要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等薄弱学校倾斜。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你省重新核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比例和非寄宿生补助比例,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生活补助发放工作,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中央财政对预拨的2021年秋季学期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地方试点提标所需资金进行了清算,你省要足额落实地方试点所需资金,确保农村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政策落实到位,持续改善欠发达地区学生营养健康状况。严禁虚报人数套取资金。

三、加强农村学校校舍安全保障。各地要科学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快执行进度,提高工作质量,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同时,继续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四、实施好特岗计划。财政部、教育部根据你省2022年特岗教师招聘计划和以前年度在岗教师人数,按照年人均补助标准核定你省特岗教师工资补助。各地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确保特岗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同等条件下特岗教师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同等待遇。财政部、教育部在核定2023年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时,将根据2022年实际到岗教师人数据实结算,对未完成招聘计划的省核减补助经费。

五、加快推进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等重点工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做好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专项工作的有关要求,中央财政综合考虑各地实际,通过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进一步加大综合奖补力度,对人口基数大、财力困难、民办义务教育占比较高等省给予适当奖补。同时,中央财政继续对各地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

六、持续做好义务教育有保障工作。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部署,督促指导市县落实好相关政策,巩固义务教育有保障成果。在分配补助经费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和本省省级财政安排的义务教育经费,加大省级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向边远地区、脱贫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倾斜。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普惠性免费政策,已出台的要分类清理规范;对于确需出台的政策,应按程序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执行,所需经费由地方承担。

七、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财政资金直达工作的通知》(财办〔2022〕12号)等要求,做好直达资金分配、备案、下达、监控等工作,在接到中央财政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发文或指标预通知后,务必在21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按财政部反馈意见及时下达预算。

为进一步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央财政在核定各地2022年补助经费预算时,相应扣减了各地以前年度不再使用的补助经费结转结余。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细化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同步分解省以下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监控和评价, 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附件:

1.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表

2.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

财政部 教育部
2022年4月8日

附件下载:

附件1: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表

附件2: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

关于下达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财教〔2022〕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2021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和《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1〕56号),现核定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项目代码:Z155050000001),详见附件1。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 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 教育支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政策。2022年提高国家规定课程循环教科书更新配给比率,即:将三年一循环变为两年一循环(每年更新50%的循环教科书),相应地免费教科书循环比例由小学83.75%(计算方法为:75%+25%×35%)、初中87%(计算方法为:80%+20%×35%),调整为小学87.5%(计算方法为:75%+25%×50%)、初中90%(计算方法为:80%+20%×50%)。各地要组织实施好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采购和循环使用工作,保障学生用书需求。

二、落实好学生“两免一补”和营养膳食补助政策。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对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财教〔2020〕68号)要求,督促指导市县财政、教育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滞拨缓拨经费,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克扣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在安排学校公用经费时,要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等薄弱学校倾斜。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你省重新核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比例和非寄宿生补助比例,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生活补助发放工作,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中央财政对预拨的2021年秋季学期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地方试点提标所需资金进行了清算,你省要足额落实地方试点所需资金,确保农村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政策落实到位,持续改善欠发达地区学生营养健康状况。严禁虚报人数套取资金。

三、加强农村学校校舍安全保障。各地要科学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快执行进度,提高工作质量,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同时,继续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四、实施好特岗计划。财政部、教育部根据你省2022年特岗教师招聘计划和以前年度在岗教师人数,按照年人均补助标准核定你省特岗教师工资补助。各地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确保特岗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同等条件下特岗教师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同等待遇。财政部、教育部在核定2023年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时,将根据2022年实际到岗教师人数据实结算,对未完成招聘计划的省核减补助经费。

五、加快推进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等重点工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做好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专项工作的有关要求,中央财政综合考虑各地实际,通过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进一步加大综合奖补力度,对人口基数大、财力困难、民办义务教育占比较高等省给予适当奖补。同时,中央财政继续对各地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

六、持续做好义务教育有保障工作。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部署,督促指导市县落实好相关政策,巩固义务教育有保障成果。在分配补助经费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和本省省级财政安排的义务教育经费,加大省级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向边远地区、脱贫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倾斜。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普惠性免费政策,已出台的要分类清理规范;对于确需出台的政策,应按程序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执行,所需经费由地方承担。

七、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财政资金直达工作的通知》(财办〔2022〕12号)等要求,做好直达资金分配、备案、下达、监控等工作,在接到中央财政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发文或指标预通知后,务必在21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按财政部反馈意见及时下达预算。

为进一步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央财政在核定各地2022年补助经费预算时,相应扣减了各地以前年度不再使用的补助经费结转结余。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细化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同步分解省以下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监控和评价, 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附件:

1.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表

2.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

财政部 教育部
2022年4月8日

附件下载:

附件1: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表

附件2: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