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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 发文机关: 民政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民办函〔2023〕5号   源: 民政部网站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29日
  • 标       题: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
  • 发文机关:民政部办公厅
  • 发文字号:民办函〔2023〕5号
  • 来       源:民政部网站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3年01月29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
民办函〔2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民政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新时代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加快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工作,现就开展2023年度民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2023年度民政标准立项:

(一)隶属民政业务职能范围,已有标准研究草案但尚未纳入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立项的;

(二)拟将已实施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老旧标准拟修订、废止的。

拟申报项目不得与已发布或者已立项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或者雷同,优先安排标龄较长标准修订任务。

二、申报材料

申报标准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含电子版)一式三份:

(一)标准草案稿(或者标准修订稿)及编写说明;

(二)标准立项建议书(应有民政部业务司局盖章,见附件2);

(三)申请国家标准立项的,请按照国家标准立项指南要求提供标准体系表、预研材料等申报材料;

(四)拟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另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实施情况说明以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或者相关团体的意见。

三、申报程序

2023年度民政标准立项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归口审核、集中评审方式遴选与确定。

(一)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的征集、遴选和申报工作。申报单位按照《2023年民政标准立项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1)有关要求,对照相关民政领域标准体系框架确定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开展标准立项调查研究,科学提出立项需求。正式上报前应当与《指南》中民政部相关司局和部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沟通,于3月6日之前报相关司局和标委会。

(二)民政部各相关司局、标委会为民政标准立项的业务指导机构。有标委会归口管理的立项申请由标委会结合标准体系和《指南》,负责项目可行性、合法性初审工作;所属司局结合工作需求、初审意见和《指南》,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司局意见。无标委会归口管理的立项申请,由所属司局负责审查。

(三)民政部各相关司局和标委会于3月27日前将立项申报材料统一送交民政部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组织标准立项评审,通过评审的国家标准立项申报项目,按程序报批后以民政部名义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立项;通过评审的行业标准立项申报项目,按程序报批后列入年度民政部标准制修订计划。

民政部各标委会、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应根据标准实施情况,结合标准立项申报工作,对现有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出修订和废止计划建议,并明确具体任务和进度。

附件:1.2023年民政标准立项指南
     2.民政标准立项建议书

民政部办公厅
2023年1月29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
民办函〔2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民政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新时代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加快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工作,现就开展2023年度民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2023年度民政标准立项:

(一)隶属民政业务职能范围,已有标准研究草案但尚未纳入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立项的;

(二)拟将已实施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老旧标准拟修订、废止的。

拟申报项目不得与已发布或者已立项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或者雷同,优先安排标龄较长标准修订任务。

二、申报材料

申报标准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含电子版)一式三份:

(一)标准草案稿(或者标准修订稿)及编写说明;

(二)标准立项建议书(应有民政部业务司局盖章,见附件2);

(三)申请国家标准立项的,请按照国家标准立项指南要求提供标准体系表、预研材料等申报材料;

(四)拟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另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实施情况说明以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或者相关团体的意见。

三、申报程序

2023年度民政标准立项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归口审核、集中评审方式遴选与确定。

(一)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的征集、遴选和申报工作。申报单位按照《2023年民政标准立项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1)有关要求,对照相关民政领域标准体系框架确定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开展标准立项调查研究,科学提出立项需求。正式上报前应当与《指南》中民政部相关司局和部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沟通,于3月6日之前报相关司局和标委会。

(二)民政部各相关司局、标委会为民政标准立项的业务指导机构。有标委会归口管理的立项申请由标委会结合标准体系和《指南》,负责项目可行性、合法性初审工作;所属司局结合工作需求、初审意见和《指南》,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司局意见。无标委会归口管理的立项申请,由所属司局负责审查。

(三)民政部各相关司局和标委会于3月27日前将立项申报材料统一送交民政部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组织标准立项评审,通过评审的国家标准立项申报项目,按程序报批后以民政部名义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立项;通过评审的行业标准立项申报项目,按程序报批后列入年度民政部标准制修订计划。

民政部各标委会、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应根据标准实施情况,结合标准立项申报工作,对现有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出修订和废止计划建议,并明确具体任务和进度。

附件:1.2023年民政标准立项指南
     2.民政标准立项建议书

民政部办公厅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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