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津圆桌论坛系列之存款保险制度:意义与未来

2015-05-15 16:34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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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文津圆桌内部研讨会:存款保险制度:意义与未来

时间:2015年4月27日下午2点到5点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602会议室

主持人刘英: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下午好!特别感谢大家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参加由中国政府网与人大重阳金融研究院合办的“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意义与未来”文津圆桌论坛。

下面有请各位嘉宾针对存款保险条例的推出进行政策解读,并就于金融改革的影响及意义进行研讨。存款保险条例的推出实际上是划定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体现。存款保险条例推出对于加强存款人权益的保护,国家金融安全网的构建,利率市场化的推进等,以及我国深化金融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次会议议程上面列出了存款保险制度的三个议题,分别是存款保险制度推出来的政策背景及内容解读,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意义及发展,以及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金融改革的关系和影响,为了更加深入解读和探讨存款保险制度,刚才也商量了一下,是否可以把这三个议题合在一起讲,以便深入阐述和探讨。

下面有请刘司长给我们针对存保制度出台的背景和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谢谢。

刘长春:从1993年中央开始提出来以后,这项工作就在人民银行牵头之下,也有多个相关的部门来参与这项制度的研究。

为什么从1993年提出直到今年才正式建立这个制度?应该还是多种因素决定的。其中的重要因素是跟咱们整个金融的发展进程和改革的进程密切相关的。走到今天,通过制度的安排,使问题金融机构能够在有准入的情况下真正有制度性的退出机制,建立相关的制度,既有对存款人的保障,同时又有真正退出的制度安排,是改革和发展走到了这一步,这恐怕是最大的背景。

在这个过程当中,一开始可能主要侧重理论方面的研究,近些年来进入到实操的阶段,考虑到底怎么来建立这个制度。从已经推出的条例制度安排来看,咱们和很多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有非常多的共性,比如说限额赔付、强制保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等等,应该说有非常多的国际借鉴和共性的内容。

建立这个制度的意义,在国务院公布条例的同时所发的新闻通稿,还有人民银行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答记者问,已经讲到几个方面的意义,我觉得还是脱不开这几个大的方面。

一是更有力地保护存款人的制度安排。按照条例规定的50万元的赔付限额,99.63%的客户能够在限额以内覆盖,他们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的保护。这样的覆盖率,跟国际比较也是非常高的,所以第一点意义还是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安全。

二是健全完善了金融安全网。过去有央行最后贷款人和金融监管机构审慎监管制度,相关的法律制度安排早已有《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但是对于存款人的保护,过去实际上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安排,到底保护的原则和底线在哪里?咱们的《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对存款人保护的基本原则,但没有明确保护的程度,加之《企业破产法》是适用于金融机构的,也就是说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金融机构是可以破产的,对存款人如何保障的问题显得愈发迫切和重要。《企业破产法》附则中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就金融机构破产作一些专门的规定。过去由于缺乏对存款人基本保障的制度安排,实际上是不敢走破产这条路的。过去处置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央行从金融稳定的角度,银监会从审慎监管的角度,多年来处置了不少问题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的、以地方为主的金融机构。但是实际上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走《企业破产法》的破产渠道,还是行政的介入和救助,这里面最大的顾虑就是对于存款人的基本保障,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了的话,是不能真正按照市场原则来使它退出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后,完善了金融安全网,从制度安排的角度说,这张网织的更密更健全了。

三是有利于商业银行公平竞争,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研究金融危机的历史和观察金融危机演化过程,大家可以看得非常清楚,“大而不能倒”,这是事实存在的。金融机构大到影响系统稳定和整体经济安全、金融安全的时候,实际上是很难让它倒的。这样的预期,对于“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中小金融机构来说,实际上不太容易处在一个平等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后,兼顾风险,就是不同机构之间的风险,同时又考虑相同的基本保障,不管是把钱存在大银行还是中小银行,存款人的保障是统一的、一致的,这样对于小银行、民营银行起到了一个增信的作用,某种程度上能够增强存款人对他们的信心。

在条例推出之前,尤其在起草过程中公开征求意见之前,有关方面对于市场会有什么反应还是有不同判断的,有的判断觉得会引起存款搬家。到底怎么搬呢?有的认为原来存在中小银行的那些储户会有更多的担心,可能往大银行搬。实际上,从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没有出现这样的问题,从去年12月份公开征求意见,1个月的征求意见期,这一段时间没有出现存款搬家的问题。公开征求意见以后,社会上对这个制度大体上是怎样的安排,以及国家要建这个制度已经有了预期,反应比较平稳。马上5月1号这个条例就正式实施了,从我们听到的情况看,这一段时间以来也没有出现存款搬家的问题。实际上这完全取决于这个制度是不是充分考虑了绝大多数存款人的资金安全问题,就是因为99.63%的存款人的存款都在50万以下,能够得到全额的保护,所以反应比较平稳。这个制度的推出,从制度角度还是有利于公平竞争和民营银行发展的。

四是为未来金融的进一步改革创造了条件。比如像利率市场化的改革,这项改革是审慎进行、逐步推进的,目前存款利率并没有完全放开,因为过去有一些相关的制度安排不是很健全。随着改革的深入,利率市场化这一步是一定要走的,我们觉得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为未来的深化改革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制度基础。

关于条例的内容,条款并不是很多,应该说还是一目了然的,刚才也提到了一些,强制保险;受保的范围,人民币、外汇存款都是在受保的范围,本金、利息都在里面;限额赔付。

对于缴费的主体和费用缴纳的原则,如何确定缴费标准,这个条例也作了原则规定,基准费率加风险差别费率,起步是从单一费率起步,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要积累相关的监管数据,确定风险差别费率要有风险数据为基础,在制度上已经作了两者相结合的制度安排,起步阶段先由易到难。考虑到要防范道德风险,尤其是利率市场化改革到位、存款利率放开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不惜代价地吸收存款,而且考虑到有的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有冒险行为,对于高风险的机构在存款保险的费率上要体现对它有一定的约束,这个制度上也作了安排。

建存款保险基金。条例规定,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来定,为什么这么写?在研究过程中就考虑到,目前是先以基金起步,暂不设机构,国务院批复的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明确由人民银行管理这个基金,经过一定年限的运作以后,对于基金的运作和管理要进行评估,不排除以后成立独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目前简单起步、尽快起步,把这个制度先建立起来,先由人民银行代管这个基金。按照条例,管理机构怎么定是由国务院来定,未来什么时间成立管理机构、成立什么样的管理机构,将来国务院再作出决策。

条例对于资金运用和使用这些也作了一些规定。

尤其重要的是,这个基金除了付款箱的职能外,它还有早期纠正的职能。国际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安排是有不同类型的,有的国家就是单纯的付款箱,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存款保险制度不光是单纯付款箱,而且在早期的监测、纠正、处置过程中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这一轮国际金融危机发展演化过程中存款保险制度发挥的作用来看,肩负早期纠正和一定处置职能的制度安排,更有利于发挥它的作用,在金融安全网当中它的功能发挥是很有效的。所以说,咱们所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赋予它早期纠正职能是非常必要的。

在赋予存款保险基金职能问题上,需要兼顾到存款保险基金早期纠正职能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审慎监管职能的分工和安排问题。国务院确定二者互为补充、互不代替,各自有各自的职能。从相关条款来看,当发生一定情形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有核查权、建议权,也有一定的处置权,这些不同情形的制度安排,主要就是要衔接现有的银行业监管职能和所采取措施与存款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原来制定《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时候,还没有存款保险制度,那时候需要指定清算组织和指定接管组织,还没有明确点到存款保险基金。现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如何衔接,在这个条例和上位法的监管制度中也作了安排,同时跟《企业破产法》的破产制度也作了衔接性的安排。

考虑到《商业银行法》出台到现在有20多年的时间,2003年为适应银监会成立作了一次比较实质性的修订,目前形势又有发展变化,加之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从各个角度都有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必要。

主持人刘英:非常感谢刘司长对存款保险条例政策的解读,以及对《存款保险条例》出台背景的介绍,不仅结合我们国家的金融改革,而且介绍了国外的经验,尽管我们是第114个成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但是我们的确是博采众长建立了一个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包括在付款箱方面,2007年发生了比上世纪大箫条还严重的金融危机,上世纪三十年代接近九千家的银行破产倒闭,而这一次金融危机期间就比较有序,只有几百家的中小银行破产倒闭。包括英国的北岩银行,它一方面暴露了存款保险制度不够完善的地方,但与此同时,正是因为有存款保险制度,它切断了风险源与其他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避免了更大危机的发生,确实我们国家有必要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一定程度上还有一个金融监管的作用。

在银行监管方面,我们有请王主任给我们分享一下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监管以及其他金融改革方面的影响,尤其在金融监管方面有哪些作用,谢谢!

王科进:

第一,这个制度出台我们是非常拥护的,我们积极参与到当中。我们已经等了十多年了,这么多年一直在推进个事情,今天终于出来了,应该是一个高兴的事,应该是一个值得我们记住的事情。不管这个制度将来怎么样发展,或者将来还会遇到哪些困难,但是建立了存款保险基金这个基本制度,是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的一个重大举措,确实是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标志着我们开始利用市场化的手段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处置问题银行了,以维护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

90年代末的时候,当时在人行银行监管二司,现在农行刘士余董事长领导我们做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设计工作,组织我们翻译了一本书叫《危机管理》,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80年代储贷危机时候的总结报告。我们翻译完在中国出版时,美国存款保险公司前主席还写了一个前言,还亲自签了字。

这个东西我们确实经历了长期的努力,而且无论是在银行业好的时候,还是困难的时候,建立这个存款保险制度都没有问题。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在银行业危机的时候推出,也有在银行业比较健康稳定的时期推出的,都是可以的,只是不同时机推出的方法有所不同而已。

我们银监会还需要和人民银行做一些工作。

一是保持平稳的过渡。我们应该多做正面宣传,因为目前我们国家的银行业相对来讲是比较稳健的,尽管现在也有不良贷款上升的问题,随着经济下行、产能过剩、结构性的矛盾出现,有一些产业的问题,企业经营的问题,或者个人借款的问题等等,它反映在银行业上是坏账率的不断上升,已是连续多个季度了,在百分之一点几的范围,贷款拨备是比较充足的,风险还是可控的,即便我们打一个富余量,也可能还有一些没有暴露出来的坏账问题,但我觉得总体还是可控的。在我们银行体系整体稳定的情况下,我们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能起到该起的保护作用,只要我们好好引导应该能够实现平稳的过渡。另外,我国的银行机构国有控股或控制的比较多,有政府的信誉做背书,实现平稳过渡更没问题。

二是说多少钱,说多少保费,约定的保费收取是从银行机构来收取的,银行要交保费,所以他们也在测算,也提出来从低费率起步慢慢积累。这个我们都是支持的,但是这个保费将来要积累到一定的规模。

保费的积累,大家从低费率起步比较好接受,因为银行总得有一个支出成本。但确实这个基金需要积累到一定的规模,以后还需要加速去积累,确实要认真的考虑。

历史上我参与过问题银行的处置,1997年到本世纪初的几年中,我们当时体会是着急,魏部长当时也参与我们很多工作,着急什么呢?一个是缺钱,所以为什么我刚才说,我们还是多累积一些存保资金,当时真的是没钱。我们当时很羡慕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它都有,当时就想如果跟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一样的话就好了,因为我们当时压力很大,你既没有钱,又没有权力,又没有队伍,你要想完成这个处置任务就可想而知了。

三是还需要完善经营失败银行的处置制度,这也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我们钱开始有了,开始累积处置资金了,我们还希望适当的多累积一点。但是处置权力还不够,银行经营状况不好,我们有两种处置的方式,一种是在它经营状况恶化的时候,我们直接采取兼并重组等措施,比如说现在我们已经成立的这几个基金,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它好像与存款保险基金有一定的区别,因为它保护的对象不一样。还有一个是保险保障基金。遇到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不好的时候,或者恶化的时候,接近资不抵债,清偿能力不足的时候,他们就可能出手,注资重组,然后变成了大股东。也就是说当银行经营状况恶化,接近资不抵债的时候,可以由监管当局接管,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或政府出资对其进行重组,或者由经营状况良好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对其兼并重组,存款保险基金可以出资资助,因为存款保险基金有资金,这种兼并重组,包括强制或半强制的性质。这样处置比较稳妥,因为它是在问题银行持续经营的过程中进行的,存款人基本没有什么损失,可以确保银行业的稳定。

我们现在这方面法定处置权力不够,因为重组是一个谈判的过程,我们尚没有强制性权力。现在G20提出的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核心要素中,都提出来要增加这些权力,就是能够对问题银行采取强制性的措施,强制转移或出售问题银行的资产、负债、核心业务,强制股东注资,债权减计、债转股等等一系列的强制权力。这个权力很重要,接管人要有权力不需要取得债权人、股东、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同意,就可以由接管人处理它的资产、负债,甚至债转股,债权减计,股东股权的减计等。没有这些权力是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置问题银行的,尤其是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大型银行。

对于中小问题银行来说,如果它经营状况恶化到没有兼并重组的价值了,没人愿意对其进行兼并重组,那就应行政关闭,或者破产,现在我还是倾向于撤销关闭的方式,就是行政性的清算。我们已经建立了行政性清算的程序,有一个撤销条例,也有大量的撤销清算实践,这在当时是一个非常积极和了不起的探索和实践,但是上位法还没有授予足够的权力,也就是监管当局宣布对这个机构撤销关闭以后,清算人没有权力不经过股东、债权人、董事会等等的同意,就可以直接把它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出售和转移。另外没有权力不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就按照经监管当局批准的清算方案,把它的清算资产变现分配给股东和债权人。没有这两个权力,清算人在撤销清算过程中比较困难,清算过程会比较长。这两个权力美国监管当局都有,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中都有授权,行政关闭银行的清算人这两个权力都有,接管人只有第一个权力。台湾地区通过修改银行法也获得了这二个权力,它也效仿美国对问题银行进行行政清算。

有了这两个权力,我们才能够及时有效的把银行清算了,或者在关闭之前把它兼并重组了。我们希望在《商业银行法》修改当中,专门增加一章,专门规范银行市场退出,建立银行行政清算程序,把需要的行政处置和清算权力给监管当局、清算人和接管人。

为什么我们说市场退出非常重要呢?实际上有效的银行处置机制是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这么说,没有有效的经营失败银行处置机制实际上就没有有效完善的银行监管体系,监管不能缺了这块,否则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抑制银行的道德风险。银行经营失败、没有尽职的董事会、管理者就应当承担责任,股东就应当承担损失,就应当执行市场纪律,受到市场的惩罚。由谁来执行这个市场纪律呢?银行是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具有脆弱性和传染性,要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不能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来执行市场纪律。只能由监管当局来处置经营失败的银行,执行市场纪律,使其受到市场的惩罚,才能有效的遏制道德风险。

另外我们整个银行业应该是一个良性的生态体系,是一个市场竞争的机制,就是有符合条件进来的,经营的不好就出去。现在没有这个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我们的民营银行、小银行的准入,多多少少会受到一些影响,因为我们只进,但是出口不顺畅,因为它吸收公共存款,影响公众的利益,总会有一些担心它经营失败了如何退出市场的问题。

美国处置问题银行为什么采取行政清算的制度呢?我觉得它有一个理念在里面,这个银行经营不好,我把它关闭清算,大部分关闭后都迅速卖掉,一般的情况下并不采取国有化的政策。在2001年我参加了一个技术援助项目,从欧盟请了一个专家过来,从美国FDIC请了两个专家,欧盟那个专家就批评我们,说你们别学美国的,说那个存款保险太浪费,弄那么多东西,又收那么多保费,保额那么高,他说我们不用这么高成本,他说保额按人均GDP的2倍就够了,我们欧盟两万欧元就行了,而且应该采取共同保险的形式,存款人也要分担一些损失,可以抑制道德风险。两边对比以后,我说我不太接受你的观点,我说两万欧元保额在欧洲如何我不好说,但在中国是顶不住的,后来英国北岩银行没顶住,发生了挤兑,北岩银行最后的结果是什么呢?是国有化,就是最后只好国家采取救助行动。欧洲是有银行司法破产制度的,它不像美国银行经营失败只有行政关闭清算制度,没有司法破产机制。但是欧洲银行经营失败几乎都没有去破产,都走国有化。实际上破产是走不易走通的,低的保额也是不行的。我觉得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和行政关闭清算制度的设计有它的好处,它把银行行政关闭了,依靠行政清算制度的权力迅速地把资产、负债转移出去或卖掉,卖给市场,资源仍然配置到市场中去。美国这个思路是说,你经营失败了我就不让你活了,我一枪把你打死,打死之后我立刻把你肢解,然后卖了,卖的速度快到什么程度,他提前准备一两个月,到最后处置的时候是3天,他经常说周五宣布关闭,周六招标买家签约,周日换LOGO,周日晚上告示就出来了,比如说你的存款在ABC银行,现在变成CDF银行了。它就这么快,就立即把它还回市场了,当然实在卖不出去,就捏在手里慢慢的清算。这种处置方式存款人损失比较小,甚至几乎没有损失。只有行政清算的处置方法才能实现这么快的处置,把资源迅速重新配置给市场,并且还能保持了它的市场体系稳定,仍然是一个自由竞争的一个市场体系。欧洲只有破产清算没有行政清算制度,去破产程序会很漫长,最后只有国有化比较稳妥。

上次我们大规模处置我国问题银行机构的时候,我们基本上是采取救助和重组的方式,许多地方政府采取剥离不良资产、注资等措施把城市信用社组建成城商行,由地方政府控股。重组处置的很成功,解决了很多的问题,银行状况和经营管理水平得到了大大改善,盈利还是不错的。但是把资源又重新配给了政府。

但是随着我们这个银行体系发展,我们将来还要引入更多的民营银行,是不是我们要发展一个更完善的银行市场体系,这些关系我觉得都应该考虑,这些都需要下一步需要考虑,或者我们在顶层制度设计的时候,为未来都要着想一些比较长远的。我就说这些,仅仅是个人的一些看法,谢谢大家!以上发言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部门。

主持人刘英:我们这次会议可以说是国内存款保险方面最权威专家的研讨会,在座的各位嘉宾,包括王主任说的《危机管理》的书。

王科进:我们是翻译。翻译那本书时,感觉它FDIC的权力真的是很大,还有一个权力我没有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一个权力,就是有一个司法的起诉权力,可以直接不经过司法部,州检察官,直接向法院起诉他们认为被关闭银行当中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直接起诉。80年代那次FDIC处置储贷危机,关了约3000家机构,把2000多名董事或高管送进了监狱,它就是完全的市场机制,就是你可以进来经营,但你经营的不好要负责任,你的股东权益要全部损失掉,因为资本金接近没有了,我立即给你关了,你没有任何权益了,你的董事和高管负有法律责任的,你要进去服刑,所以它这个逻辑我觉得非常好。

很多人评价2008年这次金融危机当中这次美国存款保险公司,我个人评价危机中美国存款保险公司非常成功的处置了经营失败的中小银行机构,保持了银行体系的稳定运行。因为它处置的好,危机后,多德-弗兰克法案又授权FDIC部门处置经营失败的大型金融机构。

主持人刘英:非常感谢王主任,正如您所讲的,确实美国的存款保险有可借鉴之处,经历这么严重的金融危机之后,它的金融机构和体制变得更强壮了,但是欧洲的处置,对于欧洲存款保险是个反思,很多人说希腊是因为过渡消费,其实这跟过渡消费关系并不大。欧债危机也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美国金融危机传导到欧洲,欧洲银行出现问题,然后政府去救市。政府通过国有化来救助银行,但并没有把私人债务解决掉,多数并没有将出问题的机构,让它去破产倒闭,让他去处置掉,而是将私人部门的债务转嫁到政府公共部门了,进而引发了欧洲主权债务危机,至今还没有彻底摆脱掉欧债危机这个问题。

王科进:说到欧洲,欧洲这次危机当中它比较被动,许多欧洲国家是已经建了存款保险制度的,但是存款保险基金累积的不多,有很多是后收取的,发生支付之后再收取,没有事先积累,又没有行政处置手段,所以这次它基本上都是采用国有化的路子。

欧洲有两大问题,一个是积累不够,第二是它没有行政处置的安排,只有破产,最后是没有一个国家让银行走破产,最后都是国有化了。事实上危机之后欧盟也总结经验了,也学习美国的行政处置模式,出了一个指引,他讲什么呢?他讲第一大家一定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要累积更多的资金,而且欧盟要建立一个大的存款保险制度。第二各个国家要增加法定行政处置权利,刚才我说有两个处置权利,它只增加一个。就是在危机当中,监管当局有权力处置经营失败银行的资产、负债,转移你的核心业务,强制你进行重组或并购。第二个权力不要,因为它不走行政清算模式,仍然走司法破产,但是在破产之前增加前边这个权力。第三他还觉得仅有存款保险的资金不够,他还要单独建立一个处置基金。这个处置基金干什么呢?就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对经营失败银行进行处置时用的,主要是针对系统重要性和大型银行的。就是我不走破产清算,我在你活着的时候,你银行持续经营的时候我就用行政手段给你处置了,处置需要钱,到时候用处置基金来入股注资,来强制重组等等,这个处置基金也是要强制积累的。

因为各个国家的历史和司法体制不一样的,实践也是不一样的,我个人认为它还不到位,还不如美国的行政处置方式,但是他们的国情和思路是不一样。

主持人刘英:下面有请魏部长讲一下,他专门出了一本存款保险制度的书。

魏加宁:

一、关于存款保险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刚才讲了20多年磨一剑,早在亚洲金融危机的头两年,1995年我们写的一个防范金融危机的报告中,就提出了要赶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90年代末我带的第一个研究生写的毕业论文就是关于存款保险的。

2007年我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的文章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了,直到今天才出台。所以十分很感慨。

有一种反对意见一直说我们过去有隐形的全额保险!但我们认为,这恐怕是最差的制度安排了。一方面,对于存款人来讲,它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所以照样会有挤兑风险;而另一方面,对于银行经营者来讲,又存在很大的道德风险,因为政府事实上在对濒临倒闭的金融机构进行兜底。所以说,这样的制度安排是最差的,两方面的缺点都具备。

所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老百姓,还是对商业银行,或者是国家而言,都一件有利的事情。首先对老百姓来讲,它能够给老百姓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一个是法律保障,因为过去的法律中,没有一条明文规定,金融机构破产时,存款人的钱必须还。

再一个是可靠的资金保障。过去在救助或赔付的时候,化解风险的时候,靠什么?要么是国家财政掏钱,或者地方财政掏钱,要么就是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实际上,要么是由纳税人来负担,要么是所有的人民币持有者来共同负担,通过通货膨胀来分担这些成本。

有了存款保险制度以后,就可以提供法律保障和资金保障。而且,建立起存款保险以后,通过加强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就可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使广大百姓受益。

对于商业银行来讲,有了存款保险制度,一是可以减少挤兑风险,再一个是可以减少政府干预。干预的理由是什么,不就是防范风险吗?!如果有了存款保险制度以后,防范金融风险主要任务就是商业银行自己的事了——因为干不好就要退出市场。所以,有了存款保险制度以后,对商业银行的干预就可以大大减少。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一个好处就是有助于公平竞争,尤其是有利于中小银行和民营银行的发展。

对国家来讲,首先一个是完善金融安全网。在金融安全网方面我们一直是二缺一,缺存款保险这根支柱。其次是可以使得我们的金融监管更加有效。如果金融机构自己没有动力去防范金融风险,你外部监管再多,再努力也是事倍功半。

还有一个好处就是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的法治化,通过法律法规给存款人以明确的法律保障,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

再有一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向全社会征集意见,这是国家决策民主化的具体表现,是开门搞改革的具体实践。

法治化加民主化,这正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两个最基本的要素和特征,而国家治理现代化,正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此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关于金融基础性改革。

先扩展一下,或者视野放宽一点,回过头去看一下我们的经济改革。大家知道在80年代,厉以宁老师和吴敬琏老师之间有一个争论,应当是企业改革优先还是价格改革优先?争论到后来大家认识到两个都很重要,还发现还有一个也必须要做的,这就是社会保障。

同样这个概念,缩小的金融领域你就会发现同样的事情,利率市场化改革是什么,不就是价格改革嘛!发展民营银行、推进股份制改革是什么?不就是企业改革嘛!但是,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如果金融安全网不健全,利率市场化就得不到保证,一旦发生了金融风险,一夜之间就可以回到原点。所以说,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做保障,利率市场化就是可逆的。再有一个就是,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做保障,民营银行就发展不起来,民营银行发展不起来,存款人不敢把钱放在民营银行,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这三件基础性改革必须同步推进,至少不能相距太远。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后,一方面利率市场化就可以尽快到位了,该放开的放开。另一方面,就是重点发展民营银行。

主持人刘英:特别感谢魏老师的讲解,下面有请杨涛老师。

杨涛:很高兴接受重阳研究院的邀请参与讨论。刚才各位专家已经就这个问题谈得非常全面了。围绕存款保险制度本身,我前期也参与了人民银行的座谈会,这里再提几点感觉重要的问题。另外,刚才刘英老师也说了,除了存款保险之外,也可以此为契机讨论下金融改革的问题,所以我也谈一下通过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反映出来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值得关注的东西。

就存款保险制度本身来看,首先大家谈得最多的还是围绕风险的问题。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作用,就是使过去银行体系中的隐形担保、刚性兑付,转变成现在的显性机制。

隐形担保这种东西,理论上有点像“皇帝的新衣”,也是一个不可置信的承诺,如果在此条件下,风险一旦积累到较大的程度,那么带来的短期冲击和影响确实不容忽视。

与这种隐形担保类似的案例,是我关注到,前两天保定天威债券的违约事件。当债券违约之后,我们发现市场上有不同的看法,特别是对于部分投资者来说,似乎认为这是个好事,反而激发了其对国内债券的投资热情。为什么呢?人们可能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允许产品违约,要打破刚性兑付了,长远来说对整个市场健康发展可能反而有利。所以从根本上来说,这些类似的改革,都意味着我们金融体系中的风险容忍度在上升,金融体系的弹性增加,产品的风险定价模式有可能更加合理,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变革方向。

其次,刚才多位专家都谈到一个感受,就是像存款保险制度历经这么多年探索才推出,原因之一也是因为历史条件发生了变化。现在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确实是到了前提条件比较成熟的时期,进一步究其原因,无非就是内因和外因。内因是国内金融体系、金融制度、金融文化等要素条件逐渐具备了。作为同样重要的外因,例如现在我们要谈“一带一路”,要在国际上有进一步的话语权权,那么越来越多的国内经济金融运行当中的规则,就需要与国际接轨。除了存款保险制度之外,我现在重点关注支付清算领域研究,其中我国正在着力落实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也是类似的国际化制度接轨的尝试。

由此来看,国际化的外因与国内市场化改革的内因结合起来,就使得当前成为重要的改革节点。前两天国务院推动的银行卡清算组织准入改革,也是这一历史转折点的类似改革体现。值得关注的一点。

最后第三点想说的是,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只是一个起点,之后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做,并不是可以一劳永逸了。因为,在我们作为参照系的各个国家,面对不断变化的经济金融情况,这项制度本身也在各国不断地进行探索完善。

对此,我同意大家提到的,未来这个机构要成为独立的、功能多元化的机构。我们看到,以美国FDIC为代表,存款保险管理机构的功能日趋复杂和完善。例如FDIC就对于网络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予以关注。一方面在危机当中,FDIC开始把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处置作为重点之一,未来我国的金融机构风险保障和处理机制同样可能需要综合考虑,如何在走向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更有效地整合银行、证券、保险的保障机制,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挑战。另一方面,美国的网络银行、直销银行虽然被很多人所称道,但其实在整个银行体系中比重非常有限。从FDIC的数据来看,随便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美国银行业的实体分支机构近年来并没有减少,某些反而在增加。对此有的研究认为,网络银行在防范挤兑风险传染方面不一定有比较优势。对很多美国的存款人来说,如果银行有看得见的实体机构,可能给存款人更多的信心。即便如此,FDIC还是充分关注银行网络化、银行账户功能多元化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影响。比较来看,在我们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更加迅速,伴随着金融机构的网络化发展趋势、银行账户性质的复杂化,那么长远来看,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同样需要对此有所考虑,充分研究应对潜在风险和提高保障效率。

依托于存款保险保险制度的问题,我还想谈几点对金融改革的看法。

一是这项改革体现为我们的政策思路,从相机抉择到越来越重视内在稳定器。在政策制定方面,相机抉择提得比较多了,直白地说,就是根据政策制定者的判断,在某个特定时期选择特定的政策工具。至于内在稳定器,最早用于财政政策的描述,包括社会保障支出等。总而言之,内在稳定器是相对可持续的,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熨平经济周期波动和变化。

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典型的内在稳定器,之所以需要更多这样的改革,是因为相机抉择很可能因为决策者不够理性,而使得政策效果不佳甚至南辕北辙。而内在稳定器虽然可能无法达到最佳政策预期,但是却是次优的政策选择,可以使得公众预期更加稳定。当然,类似内在稳定器的改革有很多,例如在货币政策操作过程中,进一步应用“利率走廊”机制。我们近期做了一个研究发现,根据2013年6月的支付清算运行指标来看,市场上不应该出现“钱荒”,这就需要从技术的角度考虑这个问题,以及能否通过支付清算体系的内在稳定器设计,来避免出现短期的流动性恐慌。

二是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可以看到政府稳定公众预期和信心的重要性。经济学研究中有理性预期和非理性预期,都会对政策实际效果产生复杂影响。实际上,各种各样的政策信息只有在适度的、充分的、透明的前提下,向公众进行传递,才能够最终达到较好的效果。正如,整个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就是给公众以信心,有鉴于此,政策制定者应该把管理公众预期放到更高的层面上,需要高度关注政策的有效性、连续性、政策姿态的明确性等,而不是长期使用“积极”、“稳健”等内涵模糊不定的概念。当然也要注意增加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如在美联储体系中有700多名经济学家从不同侧面服务于货币政策制定,这些都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第三个未来的金融改革重点,是把过去偏重于政策和规划的顶层设计概念,转向法律意义上的制度建设。具体来看,一个是制度补位,一个是制度创新。

所谓制度补位,就是按照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发展经验,我国到了当前阶段,确实有很多的制度需要补,存款保险制度只是其中的典型之一。另外,比如与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金融机构退出制度,还有规范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再比如对中小企业加以支持的法律制度等,这些在我国都具有迫切需要“补位”的特点。由此,我们在未来的金融改革中,首先需要深入思考和梳理一下,究竟有哪些需要进行补位的重要制度。

所谓制度创新,例如现在比较热的互联网金融,在各国的监管制度都在变化当中,例如对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的定位。这种需求在我国更加迫切,未来在上位法建设方面,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尽快做。再如,随着网络经济、信息技术、支付体系带来的冲击和变化,在电子支付、电子货币等方面的上位法建设,同样变得非常迫切。

最后一个想谈的金融改革重点,就是从整体上看,存款保险制度既是重要的金融安全网之一,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这里我想特别指出,无论从从金融基础设施角度,还是金融安全网的角度,还需要进一步突出支付清算体系的功能。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各国学者和监管机构开始更关注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和投行所带来的问题,但是2012年自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发布之后,大家越来越关注系统重要性基础设施对于金融稳定和金融风险防范的巨大作用。在我国,伴随着人民币国际化和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对于支付清算基础设施带来了更高的要求。如果相关机制不完善、国际化对接不足,服务效率不足等,那么未来整个金融改革也将缺失一个重要的“安全网”和“基础设施”。

总而言之,未来中国的金融改革可能是需要从强调金融要素转到强调金融服务功能。因为,过去的金融改革重点,主要强调金融组织、产品、市场、价格、监管等,未来则需要考虑,是否应该从服务功能的角度多强调一下,比如货币功能,以及支付清算、资源的配置、风险管理、信息管理这些金融市场基本功能,然后再讨论围绕这些功能的完善,需要怎样的组织创新、产品创新等。这就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改革从供给推动转向服务实体的需求推动,更加注重金融改革对于企业和居民的效果,而不仅是金融行业自身的完善。就此而言,应该说存款保险制度改革也是非常重要的起点之一。

主持人刘英:非常感谢杨涛研究员。下面有请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何平。

何平:前面发言的各位,一个方面是很多直接参与制度的制定和决策的领导,另外一个方面是学者。领导亲历政策的制定过程,而其它学者对这个制度的研究可能比我早,我是2000年才关注存款保险制度。当时因为在东北师大学日语,我是英语出身,但要到东京大学读博士后,要学日语。学习资料里有日本一个著名的杂志社叫《文艺春秋》社的书籍,它一年出了一本论文集,当年的叫《2000日本的论点》,其中有两篇文章谈到这个制度,主题词是“有限赔偿”(payoff)的解禁。结果,我在日本做博士后的两年间(2000年10月到2002年9月),正好碰到日本实行有限赔付,我便成了一个亲历者。

本来我的课题是中日金融制度的比较,从明治以来长时段的制度对比。结果我天天看报纸,它都是谈这个问题,而且在2001年的4月份,小泉当首相以后,把它作为他当首相的三个支柱之中的一个支柱。我们知道二战以后他是第二位任期最长的首相,与他依托存款保险制度的措置密不可分。

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就是有限赔付,我们翻译成了“支付”,有点误导,实际上是有限赔付。这个在日本当时社会的具体环境下特别重要,在日本国民看来,认为有限赔付的实施是检测日本金融体系是不是良好的重要指标,因为1997年金融危机以后有一个“日本溢价”,也就是日本向西方借钱是要再加几个点位,说明日本的信用评级不佳。存款的有限赔付,就可以检测它经济是不是好转,这是一个指标。顺利实现了有限赔付,就表明经济金融状况变好了!

正好我2000年10月到2002年9月,它原来说2001年要实施,结果不敢,又推迟了一年,推迟到2002年4月1号,我就体验了这个过程。

我想从学理和制度的渊源上谈谈我的想法,围绕刚才会议拟的三个主题。

第一个是最初的,这个制度很有意思,起源于中国清朝乾隆时期广东十三行的连保制度。前香港证监会主席沈联涛在《财经》杂志2013年1月第3期上的短文《谁发明了存款保险?》,提到两者的关系,其来源就是2010年一个波士顿律师小弗雷德里克·格兰特(FredericGrantJr.)赠送的自己的历史学博士论文,就是《现代银行制度的中国基石》,他的导师是荷兰莱顿大学的汉学家历史学教授包乐史,他就把这个博士论文寄给沈联涛了。沈联涛就发了这个短文,就这个最好的圣诞礼物谈了这个存款保险制度渊源。

我2008年,正好雷曼公司倒闭的第三天,我到达哈佛大学做一个学年的博士后研究。这时候因为有日本的经历,我的题目就叫做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研究。在2009年5月份,哈佛大学费正清中国研究中心举办了为期3天的新中国成立60周年学术讨论会。这个律师碰巧坐在我旁边,我跟他交流,我说我做存款保险制度与广东十三行关系的研究。

然后他给我推荐哈佛大学商学院的教授,叫戴维·莫斯(DavidMoss)。莫斯教授对这个制度在美国的历史渊源,还不仅仅是这个制度,包括有限责任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今天一系列的美国经济制度的历史演变,特别是立法演变,透彻的进行了解读。也就是今天送给大家这本专著叫《别无他法——作为终极风险管理者的政府》(戴维·莫斯著,何平译,人民出版社,2014年8月),就是干任何事情一定首先要有立法问题,首先确立政府兜底措施的基础制度建设。这个问题解决了,才能让市场上的主体随意地跑动。

存款保险制度的最早实验,是1829年美国纽约州实行的一个稳定基金制度(SafetyFundSystem)。所以我第一点讲这个制度的意义,它的意义有两点,第一是行业的互保,是有利于行业形象的,说穿了存款保险制度不是为了联合垄断,而是希望这个行业持续稳定,越来越好,增强它的声誉。

最初在广东十三行,外商与任何一家行商进行经济交往,担心它破产后自己钱货两空。后来有了公行基金,是任何一家倒闭,这个团体会负责的,它倒闭了没有关系,钱货会由基金给你。广东十三行这个机制的要害是它负无限责任,最后搞砸了。但是有限责任制度的条件下,后来其稳定经济的功能得到了发扬光大,有限责任提高了它的价值。

它还有一个益处,就是美国发展了它的思想后得来的。当时纽约有一个实业家叫福尔曼(JoshuaFreeman),美国纽约第一条隧道、雪城都是他建的,就是他在1829年的时候提出了这个稳定基金制度,并形成州立法)。)这就是稳定基金制度的第二个意图。就是适应美国的单一银行制度,它依托稳定基金制度众多中小银行并存共生,和我们今天利用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基础制度来发展民营银行是一样的。因为美国现在仍然几千家的银行,而不是几家银行垄断。在福尔曼生活的时代,他说这个制度有利于众多银行的并存。这就很有意义的,因为美国纽约州的银行是遵循自由市场的原则,最初是特许权阶段,滋生腐败和银行信用问题。接着是这个稳定基金制度阶段,秉承行业互保的精神,希望众多银行同时存在,就要分散一点,有基金提供的一定保证以后,大家都敢存钱了,所以它是满足这个需求,并不是说社会上只有几个垄断性银行,它们要这个制度。这个制度就是保护更多中小银行的竞争并存,所以我觉得这是很有深意的。

这些制度推出之前,美国纽约州的银行制度先后是特许权制度和双倍责任制度,结果导致大量银行的坏帐,和对社会造成负面冲击。这个制度建立以后,它的风险得到了释放,因为银行除了经营收益以外,货币稳定是关键。纽约州的银行在它实施的20多年期间,增长了160%多,银行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就像现在我国有这个制度了,民营银行自然要发展。

这是第一点,我谈的存款保险制度意图的问题。

第二点我想谈一下这个制度跟金融安全网整体的关系。刚才魏加宁老师说的是一个理想的、完全市场化阶段的设想。我觉得制度的演化是有过程的,它和特定的发展阶段相一致,刘长春局长也谈到了这一点。我特别强调,这一点很关键。

因为美国最初1934年的时候FDIC是很朴素简单的,慢慢才独立,而各阶段的权力和地位,《危机管理》那本书里面讲的很特定。在时间上特定进行分阶段描述的原因,是它的势力是在形势不断变化的情况下逐渐扩张。特别关键的有两点,一是人力资本的积累,再一个是知识的积累,它的职能才能实现扩张。这些必须要有实际的金融危机出现才可以实现,所以我们现在是零起步,不能期望这样一蹴而就,一步到位,一定是要等到今后若干年,因为有了这些危机处置的经历以后,我们处置了,比如人民银行培养了足够的专家系统,积累了长期的经验才能独立,现在还得让人民银行来做。因为人民银行还有一个更加重要的使命。我们知道上次宋逢明老师说了这一点,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是最后贷款人,它是管系统性风险的,放在这儿是最佳的。从这种存款保险管局部风险到央行管系统风险,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初始阶段设立在央行内部,操作起来方便快捷。

问题是,如何把存款保险这种技术性的处理和央行面对系统性风险的兜底措置有机结合起来。因为我们现在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一般是不要再贷款的支持。只是这种监管机构出了问题,才涉及再贷款。所以第一个阶段怎么做,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放在中国人民银行,这是很有深意的。另外一个协调是和银监会的协调。这个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我读的时候感觉,已经是FDIC的机制,就是银监会应该与它合二为一了。为什么是这样?美国的这种非付款箱式的存款保险制度,它的事前监管比事后处置更加重要。它全是专项检查,就罚你的,工作人员全是金融专家、律师、会计师,全部是专业人事,而不是一般的公务员。

但是这种情况,从制度的演化来看,因为我们是早就设立银监会的,所以这次条例中,银行的“日常护理”放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银行的“临终关怀放在银监会了。如果破产,王主任刚才说权力不够,实际上条例里面说了,只要是破产,如何处置,都是由存保来负责,就是如何细化这个问题特别的关键。比如说信息的透明问题,我们打开FDIC的网站是可以写论文的,它公布了充分的商业银行经营信息,但目前银监会的网站缺乏相应的数据,凭借它是写不出论文的。任何一家商业银行,只要是属于FDIC保险的,我们都能查到它的资料,现在银监会网站是查不到的,这不是一个商业秘密的问题。所以,监管效率和质量的提高需要时间。中国的情况是一步步来,等不得,急不得,它有一个过程。所以制度启动的时候需要一个互动和进展,不是说我们一出发,就要完全模拟FDIC,那样绝对搞不动的。我原来也是这样学究式地追求完美,现在看来人员和知识结构与以前同样,一夜之间不可能变,它需要时间来促成各个方面的变化。美国是若干次危机的冲击变成这个样子,它需要现实的冲击来实现知识和人力资本的积累,而不是突然送到美国读两天书就具备条件了。

拉美许多国家二战以后都是哈佛大学毕业的经济学博士当财政部长或政府首脑,结果都是暴乱,政府首脑被机枪打死,拉美国家都是这样。

关于第三个主题,存款保险制度如何顺畅推行,保持金融稳定。这个制度5月1号一旦推出以后,它可能对金融稳定带来怎样的影响,测试一下条例征求意见的第一个月存款没有怎么搬家。

我在海淀当人大代表,我是财经委员会的委员,有一次开会,人大常委副主任主持会议,他给我说,他说何老师我听到你广播里面说话了。那就是11月1号,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采访我,播出了我一句话,就是说服公众,大家不要将存款搬家。我说这很重要,我也愿意跟你们沟通一下。他们说沟通什么,我们有什么钱,他已经去理财了,不存在这个问题。

我主张有一个宽泛期,比如三年之内有银行倒闭,只采用收购与兼并的处置办法,而对客户就是五一原则。这样,银行可倒闭,而公众无损失。宽泛期过后什么都可以,但是这个宽泛期就是对你的教育过程,提高国民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它需要对国民坚持不懈的持续教育。

再就是设置过渡银行来处置倒闭银行,通过政府和央行在设定的短期内对比问题银行进行积极的引导和处置,减少破产银行的负面社会震荡。

我简单说这点。

魏加宁:日本的做法是很有意思的,日本在建存款保险制度的同时,它干了一件什么事,就是用立法来限制体系外的金融交易,相当于我们的民间借贷,我认为这是非常聪明的,一方面告诉公众在银行体系内的存款是能够得到保证的,同时又限制体系外面的金融交易,把外系外的资金和交易活动赶到体系内来,只有到了体系内监管部门才可以看得见它,监管住它,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因为大量资金在体系外是很危险的。

主持人刘英:下面有请前外管局副局长、人大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魏老师。欢迎魏老师对于存保基金及其费率等方面的阐述。

魏本华:我简单说,不重复了,关于发言人讲的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发布这个条例的正面意义,我全都支持,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市场,有利于金融机构的发展,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这个词用上不过分的。

我想重点讲几个,可以说是大家探讨的问题,未来怎么发展,首先同意王科进主任的观点,得有一个平稳的过渡的过程。但是这里面怎么平稳过渡,除了王主任讲的这些几点建议之外,排到日程上应该紧迫考虑的,就是你的费率到底怎么定,虽然有一个基本费率,有一个风险费率,刚才刘司长也专门介绍到,可能一开始从比较低的基本费率开始收,但是就即使是基本费率,到底是怎么个基本法,是对四大银行按一个比率收,13家股份制银行一个比率,全国城商行一个比率,还是打破这些,纯粹按资产的规模来收,这些问题尽可能尽早的澄清,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咱们都知道,为什么用了22、23年准备才看到今天的成立,我相信绝大部分人,从监管机构、央行、到金融机构,都会同意有必要成立。但是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当时争论的主要是四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参保对象,一个是费率,一个就是它的职能,还有机构归属如果找到各方能接受的一个最大公约数就把这个事情推进解决了。条例共4页纸,23条,我认真学习了,基本上将四大问题原则性地做了回答,但是有些事情还需要细化。

另外这里面对存款保险基金未来的管理机构的职能,我认为说得也已经比较细了,这一条和刚才说的机构归属,我认为在条例里都做了很好的回答,在第7条,最后专门有一句话,说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关于管理机构的职能是什么?是仅仅管理存款保险基金,加上第七条里面写的职能?还是王主任刚才指出的问题,这个问题很现实,像证券有证券保障基金,保险业有保险保障基金,现在针对银行有一个银行存款保险基金,很明确,但是银监会还管着财务公司,什么消费金融公司啊,现在又冒出互联网众筹,那些机构如果发生问题谁管他们,谁来救它们。

但是我觉得大家讨论这个问题,将来至少除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之外,还得有一个统一的救助机构,叫什么名字,或者叫金融机构救助管理委员会,英文名字都想到的FinancialInstitutionRescueCommission,那它的职权范围,你得给他界定清楚,现在金融市场是相通的,大家知道有时候信托公司的业务,好多从银行拿,银行要出了问题,信托公司马上就会受到影响,虽然信托不是直接拿存款,但是的确有好多投资人,包扩老姓的利益马上会受到影响。

关于存款保险基金它的资金来源,这个条例上也说的非常清楚,这一点我可能有一点自己的意见,这四条一个是叫保费,另外一方面是清算可以掌握的资产,另外一个就是基金运转获得的利益,第四是其它各项的合法收入。关于这个合法收入我也愿意提个问题,我倒是觉得这个合法收入来源尽可能的扩大,一个是基金自己要活,要运作,说实话它能够创造的收入越多越好。另外大家也都谈到,王主任也强调,说来说去你钱得多一点,尤其在初期阶段,你积累的过程之中,不管收多少,它需要时间积累,你3、5年之内如果真发生问题,靠积累肯定是不够的,如果要有一两个中型偏大的机构发生问题,那些钱肯定不够用。我觉得,比如像美国征收特别保费,未来的管理机构有没有这个功能,能不能像FDIC,有这个功能。除此之外你能不能根据特殊情况我发行特别债券,甚至就干脆说,我有向中央银行直接借款的职能。

这次全球金融危机,引起学者们的深思,总之克服危机别太传统或太保守了,要有创新精神。咱们的底线说得很清楚,千万不要发生危机,这就是底线,如果一旦发生有重大影响的金融机构破产的事件,会动摇金融市场,我觉得为了稳定金融市场,我们的手段可以特别,可以特殊,应该给管理机构相应的比较大的功能。

刘英:非常感谢魏老师对于从存款保险费率和存款保险条例推出来的影响方面所做的全面介绍,下面有请王院长解读一下存款保险条例。

王文:

各位专家都讲得非常好,存款保险条例的推出,不仅在于将国家的“隐性担保”变为市场的“显性担保”,而且将会进一步推进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化。存款保险条例的推出具有三个重要意义:

首先,存款保险条例的推出有助于实现金融法制化。存款保险条例历经22年后的推出,是从法律的角度定义了对存款人的保护,是全面加强金融法制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的重要体现。

其次,存款保险条例的推出将加速实现金融市场化。存款保险条例的推出,是在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推出存款保险有利于打破刚性兑付,弱化政府担保。存款保险条例的推出是继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简政放权具体体现。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看,存款保险制度明确界定了市场与政府的边界,界定清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该由政府管的归政府,该由市场管的归市场。

最后,存款保险条例的推出将助力实现金融国际化。我国是第114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治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体现,也是我们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有助于从国家治理的法制化和民主化两个方面,提高金融的国际化水平。

主持人刘英:今天下午的文津圆桌论坛非常精彩,我们收获特别多。非常感谢今天下午论坛的每一位嘉宾,用极其专业的理论和实践,深入地解读了存款保险条例,可以使我们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一个权威的解读和正确的引导。我们后续还将针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非常感谢!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刘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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