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6-08-03 15:38 来源: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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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6〕7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不断增强公开实效,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

(一)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

深入推进省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开,建立健全清单审核发布管理机制,提高发布质量,及时动态更新,并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和各级政府网站集中展示,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省审改办牵头落实)

进一步做好取消、下放、保留行政审批、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保留中央、省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在已公布《甘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清单动态发布、更新工作。(省审改办、省人社厅分别牵头落实)

(二)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落实《甘肃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实行“阳光执法”。重点公开保障性住房、产品质量、旅游市场、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别牵头落实)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与共享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并通过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将公示内容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同步在“信用甘肃”网公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对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以及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和企业严重违法失信等信息通过该系统进行归集并公示。做好“信用甘肃”网站与省政府部门网站、各级政府网站、甘肃政务服务网的对接工作,进一步拓展信用信息公开渠道。(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分别牵头落实)

(三)大力推进政务服务公开。围绕推进“互联网+政务”,认真落实《2016年甘肃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构建基于互联网的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由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重点推进甘肃政务服务网人口、法人、电子证照和监管信息等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建设,促进部门间数据共享,支持行政审批等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公开透明运行,逐步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电子监察,做到利企便民。(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落实)

大力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组织编制公开服务事项目录,制定完善具体办法,切实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责,把与面向社会和群众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制度、程序条件、服务承诺、收费项目、监督渠道等全部公开。通过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打通政府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推进面向转移落户人员、无户口人员的服务公开,及时公开户口迁移、无户口人员登记政策,明确户口迁移、无户口人员登记程序和要求;公开居住证申领条件及程序、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等信息。(省公安厅牵头落实)

二、围绕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公开

(四)进一步推进经济社会政策公开透明。以稳定市场预期为目标,加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政策公开力度,及时公布支持“双创”、培育发展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深挖内需潜力、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扩大传播范围,提高知晓度。对公开的重大政策,要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在政府网站开设专栏、设立微博微信专题、出版政策及解读汇编等方式集中发布,增强政策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可读性。(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五)推进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围绕铁路、国家高速公路、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工程,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施等信息的公开,重点强化招投标、重大设计变更、施工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安全检查、资金管理、验收等项目信息的公开工作。加大在线监测、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执法信息的公开力度,以公开促进公共产品供给质量提升。(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围绕落实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信息公开,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项目合同和回报机制、项目实施情况等内容,激发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牵头落实)

(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按照《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推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透明运行,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信息、成交信息等,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完善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互联互通。(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分别牵头落实)

(七)推进减税降费信息公开。加大对支持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创业、兼并重组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公开力度,尤其要做好“营改增”工作信息公开,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主动推送功能,提高政策知晓度和传播率。(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分别牵头落实)

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在甘肃政务服务网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标准等,公开对清单之外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的查处结果,尤其对社会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及时公布查办情况。具体执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文件依据、主体、项目、范围、标准、对象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分别牵头落实)

(八)推进国有企业运营监管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公开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等。推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增资扩股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和结果公示。及时公开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财务状况、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健全完善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省政府国资委牵头落实)

三、围绕民生改善推进公开

(九)推进扶贫工作信息公开。围绕落实省委、省政府“1+17”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方案,加大扶贫政策、扶贫成效、扶贫绩效、贫困退出、扶贫资金、项目安排等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健全贫困地区扶贫公告公示制度,各市州要公开年度减贫责任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计划、精准扶贫专项行动和专项工程信息及落实情况,指导督促相关社会组织全面及时公开扶贫捐赠信息,接受扶贫对象和社会监督。(省扶贫办牵头落实)

(十)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要结合落实《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进一步增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公开信息的到达率。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方面,重点公开城乡低保对象人数、特困人员人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医疗救助方面,重点公开救助对象的人次数、资金支出等情况;临时救助方面,重点公开救助对象的户次数、救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公开,定期在省级门户网站发布全省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救灾资金调拨使用等信息。(省民政厅牵头落实)

(十一)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公开。结合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时公开就业方面的规划、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各项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管理和审批信息等,并做好集中展示。加强面向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就业专项活动的公开工作。及时公开就业供求信息,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招录信息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分析信息的发布工作。(省人社厅牵头落实)

(十二)推进棚户区改造、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按照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做好棚户区改造政策及相关任务完成情况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重点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为棚改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强化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公开。全面公开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定期公开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落实)

(十三)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加大城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公开力度,细化公开空气质量预报、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范围、空气质量级别及首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建议措施等内容,定期公布各市州空气质量排名。推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自2016年起各市州人民政府每季度应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推进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加快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公开,全文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内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批复文件等信息,做到建设项目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加大环境执法检查依据、标准和结果公开力度,公开群众环境举报投诉渠道和重大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应对情况及调查结果。推进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重点公开核与辐射安全审批信息和辐射环境质量信息。(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牵头落实)

(十四)推进教育、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做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等公开工作。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划片工作程序、内容、结果,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入学流程、证件要求和办理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开高校自主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和录取结果,进一步加大对特殊类型招生政策及有关考生信息的公开力度,全面实行考试加分考生资格公示工作。推动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全面公开高校预算决算信息。(各市州政府、省教育厅负责落实)

做好法定传染病疫情、防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公开,推动医疗机构健全公开目录,全面公开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等信息。推动医疗机构院务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健全公开目录。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公开工作,继续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读。(省卫生计生委牵头落实)

重点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和处罚信息、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典型案件信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药品监督抽验信息的公开工作,及时发布网上非法售药整治、医疗器械整治等专项行动信息和保健食品消费警示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落实)

四、围绕助力政府建设推进公开

(十五)积极推进决策公开。认真落实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要求,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切实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健全完善依法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省政府各部门、市县两级政府要积极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以及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时限,同时采取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深入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门户网站及时反馈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决策作出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相关文件。推行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十六)推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各级行政机关和各市州要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提出的重要事项,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细化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实事求是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进一步加大对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奖惩情况的公开力度。(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依法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要深化审计结果公告及整改情况的公开,以公开推动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促进重大政策措施有效落实。(省审计厅牵头落实)

(十七)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在做好各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的同时,重点推进省、市、县三级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预决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机关运行经费等情况。除涉密信息外,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县、乡级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省财政厅牵头落实)

推进政府采购和债券发行信息公开。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完整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信息,逐步建立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省财政厅牵头落实)

五、围绕扩大政务参与加强解读回应

(十八)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对于出台的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出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时,各市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通过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市州政府、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的省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内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要加强专家库建设,更好地发挥专家解读政策的作用。要针对不同社会群体,采取不同传播策略,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及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手段及时准确全面解读政策,增进社会认同、群众支持。(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负责落实)

(十九)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正确引导舆论,认真回应关切。认真落实《甘肃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时,负责处置工作的市县政府和部门承担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针对突发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要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向宣传机构通报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开展效果评估。对公众反映涉及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政务舆情,各级督查部门要进行专项督办,办理结果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各市州政府、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落实)

(二十)更好发挥媒体作用。对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等方面信息,要统筹运用媒体做好发布工作。重要信息、重大政策发布后,要注重运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位置、重要时段及时报道和解读。要畅通媒体采访渠道,为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负责人列席有关重要决策会议创造条件。(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六、围绕增强公开实效加强能力建设

(二十一)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水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后,及时修订《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落实)

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进一步明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有效提升主动公开的规范化水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照《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和程序予以发布。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及时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定期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审,确保应公开尽公开。(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分别落实)

(二十二)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化集中化水平。依托甘肃政务服务网已建成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网站群,推动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系统与甘肃政务服务网的对接,实现各类政府信息在甘肃政务服务网省市县站点“阳光政务”版块的集中展示,逐步形成全省统一的政务公开数据库,提升信息公开的集中度,方便公众获取。(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落实)

增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功能,大力推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集约化建设和发展模式,整合政府网站资源。市县两级政府要尽快建设集约化管理的网站群和技术群,年内把县直部门和乡镇网站统一迁移到市政府(或县政府)技术平台。加强与中央和省内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重点商业网站的联动,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2016年底前各单位都要开设并办好政务微博、微信平台,增强信息传播效果。办好政府公报,着力提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质量和时效,并做好网上发布工作,发挥好标准文本的指导和服务作用。加强政府热线电话管理,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三)提高政务公开队伍专业化理论化水平。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及权重,切实加强考核监督;尚未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的,年内应予纳入,所占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落实)

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科目,建立培训工作常态化机制,分层分级组织实施,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教育培训机构,经常组织开展面向领导干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政务微博微信相关人员等的专业培训,增强公开意识,强化专业素养,提高指导、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各市州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要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各市州、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措施,并在本要点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在本地区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有牵头任务的部门还要加强对本系统的工作指导。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公布督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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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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